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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7〕1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常山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2日
常山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7年2月22日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山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常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在县委的领导下,深入实施“四四二”战略体系,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打造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务实政府、高效政府、廉洁政府、活力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依法行政,执政为民,诚实守信,民主公开,改革创新,高效有序,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立政府工作全局统筹、产业思维、整合推动的理念,提高学习力、理解力、思考力、执行力。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政府党组成员受县长委托协助有关工作。县长离开本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六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县长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县长报告。
第七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安全稳定、廉政建设、应急处置、环境保护、意识形态等事项实行“一岗双责”。
第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县长处理县政府的日常事务,并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
第九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决策部署。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积极主动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把经济工作的重点放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产业升级,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强化基层基础,健全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建设平安常山。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十五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还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深入调研并充分论证、未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或者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县政府。
第十七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2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需事先请示县政府。
第二十一条 提请县政府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前,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县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按照“谁分管谁出庭”的原则,由相应的副县长出庭应诉。如涉及多个分管领导,由县长指定一名副县长出庭应诉。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支持县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行政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群众来信来访,要高度重视,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深入基层下访约访,并做好跟踪督查。如遇群体性信访,根据工作分工,相关的分管副县长要到场接访劝访。
第八章 深化工作落实
第三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要坚持“干字当头、实字托底”, 大力倡导“马上就办”的工作理念,树立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做到“今日事今日毕”。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要推行“四重”工作法(重点调研课题、重要工作任务、重大项目建设、重大会议活动),在年初排定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严格时限,认真落实好县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各项目标任务和排定的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并每月向县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要加强督办检查,把督办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确保政令畅通。凡县政府作出的决定、批示和交办事项,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对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和单位进行督查检查,必要时下发督查通报限期办理。对落实不力、拖延误事的,县政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在全县予以通报,严格行政问责,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九章 完善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县政府月度工作例会、规划国土工作联席会议、府院联席会议制度等。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同志,担任过副处以上实职的离退休老同志,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新闻单位和重点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领导参加。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发改局长、财政局长列席会议。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和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四)讨论报请上级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全县性重大问题的决策;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文电,以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向县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分析形势,通报情况;
(八)讨论研究需要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法制办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统筹安排的事项;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的重要文件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单位请示县政府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