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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2016〕65号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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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2016〕65号

 

关于印发新昌乡防汛防台制度的通知  

 

各行政村、乡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新昌乡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规范化建设,推进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在已有防汛防旱工作制度的基础上,现将补充的《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管理制度》、《防汛安全检查制度》、《防汛防台监测预警制度》、《防汛视频会商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水旱灾害统计工作制度》等制度印发给你们,希各责任人明确职责,认真落实。

附件:新昌乡防汛防台制度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新昌乡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印发

附件:新昌乡防汛防台制度

 

新昌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乡(镇、街道)防汛防台抗旱各类预案的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防汛防台抗旱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制定本制度。

1、乡(镇、街道)辖区内各级各部门制定、审批、发布、备案、修订、演练、宣传培训与监督管理防汛防台抗旱各类预案适用本制度。

2、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3、乡(镇、街道)防汛防台抗旱预案体系包括四个层次,即总体预案、村级防汛预案、工程预案和专项预案。

4、总体预案。即《乡(镇、街道)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由乡(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部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情况、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上一级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组织制定,报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

5、村(社区)级防汛预案:由村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制定,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镇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

6、工程预案。包括水库、山塘、重要堤防、水闸等工程的险情应急处置预案,由工程管理单位组织编制,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7、专项预案。易发生山洪、泥石流、山体崩塌和滑坡等灾害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重要的灾害隐患点编制专项预案。包括沿重要江河(小流域、山塘水库下游)防洪、人员转移避险等预案以及各级各单位根据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需要制定的防突发暴雨预案等各类专项预案。

8、预案内容。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防为主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要求,要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灾害等级,拟定防御措施。尤其是基层预案,要突出人员转移内容,明确人员转移的责任人、联系人、转移路线等。列入预案的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要确保真实有效。

9、预案修订。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原则上预案每两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后须经过同样的审批、备案程序。

10、预案制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写预案的宣传培训材料和操作手册,通过宣传培训,确保本单位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必需的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

11、预案制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预案演练计划组织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镇防汛防旱指挥部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12、发生洪涝台旱灾害时,预案制定单位应根据灾害类别、危害程度等情况,及时启动预案,并按预案规定,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13、各级防汛防旱领导小组应切实加强各类预案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14、对由于未制定、未演练应急预案,或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未履行应急职责,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新昌防汛安全检查制度

 

防汛安全检查是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方针,是落实防汛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做好防汛工作行之有效的措施。

1、防汛检查,分汛前、汛期、汛后三个阶段,主要对本辖区内的防汛责任制、组织机构、防汛物资、抢险队伍、防汛防台预案、通讯设施及水利工程等重点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2、检查人员要强化工作职责,接受上级监督,在检查记录本上详细记载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应按照“及时、准确、负责”的要求报镇防汛防旱指挥部予以处理,排除隐患。职责范围内不能处理且危及防汛安全的问题,及时移送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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