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本办法是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本县范围内申报农业文化遗产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作出关于遗产申报和保护、遗产传承、管理与利用的详细规定。涉及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常山县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暂行管理办法》对遗产进行保护与利用。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为有效挖掘、保护和发展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我县农业经济持续繁荣发展,制定该办法。明确县政府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体,各部门、乡镇、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协会、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申报和保护。由县人民政府通过省农业厅向农业部提出申报,县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上报的候选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政府在遗产获得认定后3个月内在遗产核心区域设立醒目标志。获得认证后要制定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计划,同时建立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实行分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