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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6〕24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常山县县属国有投资公司资金
集中管理统一调剂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县属国有投资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剂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常山县县属国有投资公司资金
集中管理统一调剂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责、权利和义务不变。维持各投资公司现有职责权利和义务,在资金所有权、借款主体和还款责任、现金流覆盖、独立核算等不变的前提下,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剂。
第二条 协同高效。各成员单位科学编制资金预算,合理安排资金计划,充分调剂余缺,充分发挥协同高效原则,保县委、县政府确定项目的建设。
第三条 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原则,应归尽归。
第四条 坚持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资金集中管理应保障各成员单位正常支付需求,注重风险管控,主动理财,提高资金效益。
第五条 成立 “常山县县属国有投资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各投资公司经常性资金余额核定、资金集中、资金借款审批、资金成本确定等事项,由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财政局、国资办、金融办、监察局、审计局及纳入集中管理的国有投资公司负责人为成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资办,负责具体运营及日常工作,县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审计督查。
第二章 资金归集和账户管理
第六条 纳入资金集中管理单位包括:
①常山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或间接100%控股国有企业(公司)
②其他经县政府指定纳入集中管理的单位
第七条 纳入集中管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①企业自有资金
②代收、代保管资金
③体制结算及土地出让结算资金
④暂借财政间歇资金
⑤财政贴息、补助资金
⑥其他非专户管理资金
第八条 资金集中管理通过资金结算账户体系实现,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各单位核定额度之外的资金进行实时归集。资金结算总账户应从年存款额度10亿元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公开招标确定。分账户可在有条件接入归集软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开设。
第九条 各企业成员单位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一般结算账户,所有账户实行“零余额”管理,特殊用途账户(如扣税、扣水电费账户)必要时可保留适当余额。不具备接入归集软件的银行,各国有投资公司必须注销其在该银行开设的账户,另行开设,国开行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不受此限制。
第十条 各企业成员单位开立账户应由县国资办资金集中管理运营机构批准,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办资金集中管理运营机构报备。
第三章 借款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