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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6〕246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常山县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保证保险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保证保险贷款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常山县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保证保险贷款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引导金融资源更多投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领域,提高创新供给质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6号)和省科技厅《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浙科发计〔2015〕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保证保险贷款是指经县科技局、财政局、合作保险公司和银行四方共同审核同意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获得由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银行发放支持其用于技术研发、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无抵押信用贷款。
第三条 放贷对象为县科技局、财政局、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四方共同议定的“常山县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备案库”内企业。“常山县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备案库”实行每年动态更新,入库条件重点考虑企业创新性、成长性、生产经营状况及诚信记录等内容。主要包括县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重点支持:
1.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创新型企业;
2.引进“国千”、“省千”人才,建有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院士、专家工作站,拥有专业技术创新团队的企业;
3.有较强创新能力、较高技术水平、经营状况良好、市场潜力巨大的初创型企业。
第四条 贷款规模及额度:合作银行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信贷规模,一家企业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贷款利率及期限:贷款利率由银行和贷款企业协商决定,最高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每次贷款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 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按照贷款本金2%的标准向企业收取贷款保证保险费,以及0.2%的企业实际控制人意外险保险费。
第七条 贷款风险补偿及政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