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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6〕245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常山县政府性资金结算平台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政府性资金结算平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常山县政府性资金结算平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与全口径预算管理相适应的预算执行机制,进一步盘活政府性存量资金,推进政府性资金集中管理,强化资金调控和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和相关决策部署,立足财税体制改革方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政府性资金结算平台的资金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纳入政府性资金结算平台管理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专户资金、预算单位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等账户资金。
法律法规对政府性资金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资金纳入县国资办“资金池”管理。
第三条 政府性资金结算平台通过政府性资金结算账户体系实现资金集中管理。
政府性资金结算账户体系由政府性资金结算账户、单位账户、内部结算账户等构成。
第四条 资金集中管理是指结算平台通过资金管控系统等方法将单位账户的资金归集到结算账户,单位账户付款时,再从结算账户将款项划入单位账户用以对外付款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资金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对政府性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核算职责不因资金集中管理而调整。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成立由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金融办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第七条 常山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职责:负责资金结算账户体系的日常运行,按照依法、依规、安全、高效、有序的原则管理运营结算账户归集的政府性资金;负责结算账户资金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各内部结算账户的日常核算;负责与单位账户的款项清算和对账。
第八条 单位职责:负责单位账户与结算账户资金归集协议的签订;负责已归集单位账户退出结算平台的申请;负责单位账户的日常核算和对账;负责内部结算账户的日常核算和对账。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九条 支付中心负责办理结算账户和内部结算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工作。
第十条 支付中心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单位账户资金归集、清算和资金调度等。
第十一条 内部结算账户用于结算平台单位资金的核算。
第十二条 单位负责办理单位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工作。单位账户一般为零余额账户,原则上应在开设结算账户的银行中选择开设。
第十三条 单位账户开设后,单位应及时与支付中心、银行签订资金归集三方协议。单位账户撤销的,需提前解除资金归集协议。
第四章 归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