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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17-0016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7〕171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全县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解决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诚信缺失、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浙政发〔2014〕39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招标投标程序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法定限额以上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报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一经批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须重新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应依法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监管办)。
鼓励和提倡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法定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交易按照《常山县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实施。
(二)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3个工作日前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的依据。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职责分工,做好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审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
(三)严格遵守招标投标各阶段时限规定。发布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有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等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四)严格加强项目投资控制。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须由相应具有造价咨询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并经县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县审核中心)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部分专业工程,县审核中心尚未开展审核工作的,经县审核中心同意,工程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投标最高限价及工程量清单可由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自行负责审核,并形成书面的审核成果,并报县审核中心备案。
各类工程交易的最高限价标准由县财政部门(县审核中心)或由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和发布。
建设工程招投标或交易后,工程变更必须严格遵守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
(五)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活动应进入政府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交易。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进入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其他项目进入常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及时、规范的场所和信息服务,并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必要条件。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和严格规范的服务操作程序,不得代替行业主管部门行使监督职责或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六)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达到法定限额的,其招标人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国家认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七)招标人应使用上级制定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省、市内无示范文本的,应使用国家制定的标准文本。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部分应按我县制定标准、内容、格式编写,其它示范文本中规定由招标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自行填入的内容,应当用斜体字填写。
(八)招标文件和所有答疑、补遗文件应通过招标项目进场交易场所网站下载,并应当符合国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的规定。招标文件需通过网上下载的,不得以注册会员资格、信用评价或考核结果等任何条件作为查看或下载的前置条件。
(九)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的国有投资项目施工标段,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其他的应实行招标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程序等应当遵守浙政发〔2014〕39号的规定。
(十)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国有投资项目施工标段,招标人可以选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施工标段,一般应采用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对技术复杂,确需对技术标、资信标进行打分评审的施工标段,可采用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相结合打分评审的综合评估法。
(十一)综合评估法中的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除计算差错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保持不变。
(十二)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最高投标限价,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
(十三)各单位、各部门不得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交纳相关费用、设立办事机构(分公司)、特定的资质(资格)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活动,或限制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为招标投标提供中介服务活动。
(十四)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人应采用抽签方式,最多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应在招标项目进场交易场所所属的专家库相应专业类别中随机抽取产生。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委员会负责人。
(十五)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明显文字错误或计算错误等各类疑点,应先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拟否决其投标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对。
(十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的评标、否决投标等行为的现场监督,及时制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发表倾向性言论等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可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对评标现场的监督。
积极推行评标专家后评估,加强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评标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评价和考核,对工作责任心差、履职能力弱、打分故意畸高或畸低的专家实行约谈、淘汰制度,并追究相应责任。推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行业的特点,工程项目的类别、规模等,制定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到位的资格、数量、到位率标准。
(十八)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除服务类招标项目外,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评标委员会推选1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应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