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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村违法建筑分类处置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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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17-0012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7〕17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村违法建筑分类处置补充

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常山县农村违法建筑分类处置补充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

                       

常山县农村违法建筑分类处置补充

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违法建筑的处置进度,切实推进省级“无违建县”创建活动,根据省、市“三改一拆”工作要求及《常山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常政办发〔2014〕70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补充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县城区(东至老常辉线、城东新区规划中纬二路、经十二路、经十五路;南至320国道;西至205国道;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外农村集体土地上,2012年4月1日起至本意见发文之日止发生的现有违法建筑的处置。县城区(城中村)的违法建筑处置另行规定。

第三条 违法建筑根据实际用途,按农村私人建房、生产经营性建筑、设施农业用地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四大类进行处置。

第四条 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违法建筑一律拆除复垦;在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划定范围之日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一律拆除。

第五条  高速、铁路、国省道、重要水路沿线和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属于重点对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100%处置到位。

第六条 农村私人建房违法建筑按下列意见处置: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予拆除:

1.影响重点工程实施的;

2.存在地质灾害风险的;

3.存在安全隐患的;

4.实际建筑占地面积超过审批限额标准100%以上的;

5.其他应当拆除情形的。

上述第4种情形,拆除违法建筑前,应当先行撤销原批复文件。

(二)不属于应当拆除的农村私人建房违法建筑,按照常政办发〔2014〕70号文件相关条款就高处罚。处置后,对符合审批条件的,补办农转用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

(三)农村辅房占用基本农田以外地类的,由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拆除、罚款、备案、拆除后统一建设、不确权等方式统筹处置。辅房最大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高度不得超出4米,超出部分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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