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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7〕16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为全面深入推进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建设厅等四部门《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建村发〔2012〕263)及衢州市规划局《关于做好2017年村镇规划重点工作的通知》(衢规〔2017〕16号)有关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建〔2016〕104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16〕187号)、《关于明确提前下达的2017年部分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给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资金的通知》(建村发〔2017〕27号)等文件要求, 今年我县危房改造目标任务数量共408户,要求8月底前100%开工,10月底前70%以上竣工,11月底前全部完工。
二、工作原则
(一)查漏补缺,合理分配原则。一是根据农村危旧房排查鉴定结果,从已录入系统的危房名单中选择、确定2017年救助计划名单明确救助对象。二是以村为单位再组织一次全面的排查,摸清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状况,将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救助计划,确保公平合理,避免纠纷、信访事项发生。三是尽可能与正在实施的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等工作结合实施。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各乡镇(街道)要认真统计、核实、确定救助对象,确保2017年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救助名单上报前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在乡镇(街道)、村两级公示无异议;上报救助名单经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规划、民政部门审定后,通过县级媒体进行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纪委监委、民政等相关部门要主动介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危房改造对象、实施方式、验收及补助标准
(一)改造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无房户或危房户。危房户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二是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户或其他贫困户。根据省市要求,2017年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数为408户,其中160户为专门保障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户的救助对象,其余248户为其他贫困户(农村低保标准<2016>及其200%以下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对象)。三是原则上不能对往年列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对象进行重复救助。四是不得对违章建房户进行救助。
(二)实施方式:①救助形式:C级危房应采取以修缮为主,新建、改建、置换、租赁等为辅的方式进行;D级危房应及时拆除改建。②建筑面积。新建、改建、扩建等形式的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前提下,控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1-2人新建住房必须为一层,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3人新建住房必须为一层,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4人以上新建住房必须为一层,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