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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18-0005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轻钙产业整治提升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轻钙产业整治提升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轻钙产业整治提升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我县轻钙产业整治,提升钙产业发展整体水平,全面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央环保督察专项问题整改工作的要求,结合《关于印发常山县轻钙产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214号)和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轻钙产业整治提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整治提升工作目标
2018年6月30日前,淘汰3家以上轻质碳酸钙生产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共淘汰8家以上轻质碳酸钙生产企业;2019年6月30日前,全面淘汰现有轻钙企业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要求、县碳酸钙产业发展规划的轻质碳酸钙生产企业、生产线及生产设备。
二、进一步明确整治提升政策措施
(一)加快推进破产处置。全面分析现有轻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现状,对符合僵尸企业认定标准的轻钙企业,要加快进入破产程序,加快市场出清。对该类企业,县环保、安监、经信、综合执法、规划、国土、税务、市场监管、消防、人力社保及金融等部门要强化执法检查和“五欠”的追缴力度,倒逼企业主动破产。与辉埠镇政府签订停产协议书之前已进入破产程序的轻钙企业,不得享受以下关停补助政策。
(二)鼓励企业自行关停。
1.签订停产协议书。各轻钙企业必须于2018年5月31日前,与辉埠镇政府签订停产协议书,承诺停产时间计划。
2.缴纳停产保证金。各轻钙企业在签订停产协议的同时,需缴纳一定的停产保证金,停产保证金需在2018年6月30日前缴纳。保证金缴纳标准为:2018年12月31日前停产的,缴纳8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停产的,缴纳160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停产的,可不缴纳停产保证金。企业根据停产协议按时停产的,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利息),未按停产协议承诺时间按时停产的,予以全部没收。各企业未按时间要求签订停产协议书或足额缴纳停产保证金的,由县泰安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先行停止矿石供应。
3.实施一次性关停补助。对2018年12月31日前按承诺期限停产并关停到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关停补助,补助标准为企业2015年至2017年三年内向税务部门实际上交的税费(以税务机关认定的数额为准,不包含社保费)年平均值的2倍,不足100万元的以100万元计,最多不超过400万元。2018年6月份关停的企业按100%予以补助,每延后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补助减少10%。2018年12月31日以后关停企业不得享受一次性关停补助。企业可在承诺期限之前关停,并按实际关停时间给予一次性关停补助,但不得在承诺期限之后关停。一次性关停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企业石灰窑清空后予以补助50%,余款在企业生产机器设备(含变压器)全部拆除后予以补助。关停补助资金优先用于企业职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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