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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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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有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综合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工作职责的同时,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实体化办公,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在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与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每年签订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组织检查、考评。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火灾智能预警、远程监控、智慧用电、智慧用水系统等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有计划地建设消防体验教育培训基地,开展体验式等消防安全体验活动。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城市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开展针对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限期消除。

(五)依法建立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托消防部门专业力量,逐步建成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危险化学品、山岳、水域等领域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监管主体不明确的新兴行业领域,及时组织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监管主体。

    (八)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配合上级政府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组织制定、修订有关规范性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成立由乡镇(街道)领导担任主任,相关科、所(队)和消防工作站(消防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并制消防安全制度,负责领导、协调、落实辖区消防工作。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及督改、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加强乡镇(街道)四个平台全科网格的消防工作建设,落实工作职责和考核奖惩办法。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抄告相关单位。具有委托执法条件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承接消防执法权限,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建立健全防火巡更制度,提倡移风易俗,改变不良的用火习惯。

第八条  开发区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实施细则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县、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等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落实职责,强化监督检查,指导和推动工作。

    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组织制定、落实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性检查督查,督促指导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决策部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应当及时研究部署分管领域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督促分管部门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部署,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定长期消防安全工作规划,定期分析研判本行业、本系统领域消防安全形势,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逐步提升火灾防控水平;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鼓励、指导行业社会团体参与消防工作。

(三)在行政审批事项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

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四)在履行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时,应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危害管道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指导督促本级重点建设项目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并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管理和生产经销环节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通信运营商落实通信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指导协调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支持工业重大火灾隐患改造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应经或已经教育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将消防知识编进教材,落实课时,纳入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课程内容。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开设消防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

    第十四条 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本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加大对消防安全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社会和企业增加对消防科技研发资金的投入。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第十五条 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寺院、宫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消防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关规定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做好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农家乐)经营者落实消防管理制度,督促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引导、帮助民宿(农家乐)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建立完善治安巡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避灾安置场所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农村敬老院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居(村)委会做好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推进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公安、专职、志愿消防组织参加灭火、抢险救援行动中牺牲或致残人员的依法褒扬抚恤工作。加强对消防公益基金会的监督管理和扶持,推动消防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纳入职业培训内容。依法做好社会消防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依法办理消防站和政府专职队营房的建设用地手续,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用地行为。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加强突发环境条件下的应急事故处置和环境监测保护。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城市老旧房屋、历史文化街区、直管公房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外墙保温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使用防火性能良好的新型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及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会同消防部门,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高层建筑等房屋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做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指导和规范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负责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市政设施、环卫、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等消防安全运营的监管工作。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建设行业的培训及宣传。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港口、码头及危险品运输、仓储物流企业等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依法负责校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督查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二十六条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行业和职责范围内渔业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二十七条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农业生产的消防安全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休闲观光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二十八条 林业部门依法履行林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监督林业生产和依托森林开展休闲旅游观光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商务部门负责商场、超市、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汽车销售4S店和二手车市场)、互联网电商企业(包括个体户)和电商园区(含跨境电商)、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商贸行业和流通产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将开发区消防安全规划和消防安全现状评估,作为审核国家级或省级经济开发区的设立、升级和区域调整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条 文广新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负责应经或已经文广新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指导、推动开展各类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十一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全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国有企业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出资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国有企业应当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强管理组织,完善规章制度,加大消防投入,做好全员培训,落实消防标准化管理,提升防范水平。

第三十三条 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范围所涉及的消防安全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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