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常山县人民法院
常山县公安局文件
常山县司法局
常司〔2018〕33号
常山县人民法院、常山县公安局、常山县司法局
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的通知
为落实司法民主、司法公正要求,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现由常山县司法局会同常山县人民法院、常山县公安局面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具体如下:
一、选任名额
常山县人民陪审员员额为108名,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员额为88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履行正常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它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因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人民陪审员待遇
(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
(二)人民陪审员每参加一个案件的审理活动,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三)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