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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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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各单位:

现将《常山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常山县教育局 

2018年10月9日 

 

 

常山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贯彻落实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浙教资中心〔2018〕5号)、《衢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衢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衢市教师〔2018〕21号)精神,结合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为宗旨,以教师专业化为导向,通过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强化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推进教师入职后教师管理机制创新,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二、工作目标

(一)对本县辖区内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进行从教资格定期注册,掌握教师资格持证人员的从教情况,为师资培养规划和教师录用提供依据。

(二)创新教师准入后管理机制,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高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建立教师发展长效激励机制,强化教师的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终身学习。

三、实施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依法举办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其中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在岗教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本次我县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对象为2017年上半年未注册而今已符合注册的中小学(含特殊学校)在岗教师和依法举办的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2019年开始,根据本方案,每年按省教育厅规定时间常态化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四、注册条件

(一)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良好;

3.上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4.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任务,培训考核合格;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申请定期注册的,除具备首次注册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注册有效期内,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学分),并符合相应的学时(学分)结构要求。培训学时(学分)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浙教师﹝2016﹞71号)文件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取得教师资格,但教师资格类别与任教岗位不相适用;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学分)或未达到结构要求;

3.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4.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申请首次注册人员上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5.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身体健康状况暂时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6.处于党政纪处分期内。

(四)暂缓注册时限一般为两年。暂缓注册者在暂缓时限内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用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2.补齐所缺培训学时(学分),且在暂缓注册期内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72学时(学分)的培训;

3.重新申请注册前已在岗位任教连续满一年及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能正常任教一学期及以上);

4.重新申请注册的上一年年度考核合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五、注册程序

(一)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注册至退休年度。超过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再注册。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有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县教育局审核注册。

(三)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四)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或相关材料;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近5年的年度考核证明;

6.完成省教育厅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学分)证明;

7.县教育局针对申请人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除提交上述1.2.3.4.7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上一年年度考核证明和培训学时(学分)证明,其中首次任教人员应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人员重新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规定

(一)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进行专项体检,县教育局可结合教师年度体检结果,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配合下,审核教师身心健康状况。

(三)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七、注册任用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合格的教师可以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按注册的教师资格类别继续聘任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岗位工作。

(二)暂缓注册人员可以在暂缓时限内由所在学校试聘,具备条件重新注册合格后,其担任教师职务(职称)的任职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的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

(三)具有与任教岗位不相适用的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暂缓注册人员试聘上岗。试聘期间,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可以申请首次注册。

(四)定期注册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八、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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