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后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规范我县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决策后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施行过程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重大事项承办部门或县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以下称评估机关)具体负责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后评估。
第四条 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跟踪反馈、评估。。
第五条 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使用为目的。
第六条 跟踪反馈、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七条 参加跟踪反馈、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八条 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发表意见等方式,向跟踪反馈、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有关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服务的信息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逐步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系统,为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积累资料。
第十条 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跟踪反馈、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后评估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根据其制定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跟踪反馈、评估意见的制度。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跟踪反馈、后评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的;
(三)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可以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全部内容进行跟踪反馈、整体评估,或者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跟踪反馈、部分评估。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标准。各项规定是否与现行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