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需求导向,提高涉企政策精准度和适用性,根据《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及民营企业政策(以下简称“涉企政策”),是指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重大经济决策、重要产业政策、重点工作举措和一般性政策。
第三条 县委县政府制定的涉企政策,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涉企政策起草单位负责涉企政策征求意见、政策公平性审查等相关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涉企政策民营企业家智库筹建和管理、征求意见和政策实施后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起草部门完成涉企政策初稿和起草说明后,应当遵循“重点政策广泛咨询、专业政策定向咨询、一般政策个别咨询”的原则,征求与政策关联性强的有关民营企业家智库成员、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会长、秘书长、企业家(以下简称“相关民营企业家”)的意见。
起草说明包括:政策起草依据、适用对象和标准、政策兑现程序、上级相关政策要求、同类城市做法等内容。
第六条 起草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征求相关民营企业家意见,并将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以适当形式反馈给相关民营企业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