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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20〕3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工业企业暂欠电费帮扶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工业企业暂欠电费帮扶周转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常山县工业企业暂欠电费帮扶周转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构筑和谐的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企业暂欠电费帮扶周转金”(简称周转金)是指由县财政出资设立,专门帮助暂时遇到资金困难但仍有发展前景的工业企业垫付所欠电费的应急周转资金。
第二章 设立与管理
第三条 工业企业暂欠电费帮扶周转金额度为200万元,从县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工业企业暂欠电费帮扶周转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县开发区管委会开设专用账户,并负责管理使用和追偿,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三章 使用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工业企业暂欠电费帮扶周转金的适用对象,是在常山县内依法设立,符合我县产业扶持政策,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后续还款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工业企业。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使用周转金:
(一)上年度 3 次以上逾期缴纳电费;
(二)上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列为 C、D 类;
(三)上年度亩均税收在 1 万元以下;
(四)企业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区外企业(常山县工业园区(含二都桥片区、产业集聚区、辉埠新区、生态园区)以外的企业);
(六)不宜使用周转金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周转金垫付标准
单次申请垫付的周转金不得超过企业本月所欠电费的 50%,且申请总额不得超过 50 万元,同一工业企业年累计申请次数不得超过 1 次。
第八条 周转金使用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申请使用周转金,应详细说明原因、涉及金额、借款时间及还款计划等。
(二)审核:县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签写意见。
(三)发放:由县开发区管委会在审核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将周转金转入县供电公司电费专户,核销企业当月电费。
第九条 周转金从汇入企业电费缴纳账户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限不超过 15 天,使用期限内免息,超出期限的每日按未归还金额的万分之二计息。
第四章 违约与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