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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办发〔2016〕158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
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常山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 8月 15日
常山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归还县内金融机构到期贷款周转困难,促进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3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对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实行委托县内金融机构运作管理,并制定如下办法。
一、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合作方式
由县财政和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筹集1亿元,设立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其中县财政出资2000万元,国投公司申请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贷款8000万元,委托县内金融机构运作,企业通过借用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实现受托金融机构继续贷款。
经各金融机构书面申请,县政府授权国投公司与县内金融机构重新签订《常山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新设银行条件具备时,可向县国投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本办法运作。
经县人行、县国资办审核同意,在受托金融机构开设常山县受托金融机构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账户归属受托金融机构。受托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全权负责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的调查、审批、出借、本费收回事宜,并通过常山县受托金融机构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运作,支持企业在续贷期间的资金周转。
二、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对象与资金使用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常山县内依法设立,符合我县产业扶持政策,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上年度或当年度中至少一年在我县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税收(不含出口退税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超10万元的企业,同时取消常政发〔2012〕29号轴承企业使用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不受税收限额的规定。
2.企业借款的县内合作金融机构须承认常山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管理办法,并与国投公司签订委托运作合作协议。
3.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到期转贷使用,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得使用。
4.企业借款前提是合作金融机构同意继续贷款的,且所贷资金大于申请使用企业应急专项的资金金额。
(二)借款限额与周转额度
1.企业单笔到期贷款在30万元以上。
2.原则上按到期贷款转贷额度的80%借用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若企业确实困难,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也可按到期贷款转贷额度的100%借用企业应急专项资金。
3.单个企业单笔到期贷款借用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最高额度不得超过800万元。
(三)收费标准。为防范风险,提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的运转效率,转贷资金使用时间控制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企业应急专项资金采用差别化方式收取企业资金使用费。
1.使用在5个工作日内的,按实际使用时间的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收取资金使用费。
2.使用超过5个工作日,但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按实际超出的工作日的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收取资金使用费。
3.若10个工作日还不能完成续贷相关手续,合作金融机构应将转入的该笔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无条件退回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受托账户;若合作金融机构未按规定转入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的,则按实际超出时间的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收取资金使用费。
4.企业超过1个月仍未归还的,县国投公司将通过法律渠道追回资金,并停止与该合作金融机构的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业务。同时,县国投公司通知县内其他金融机构,停止该企业使用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一年。
5.以上收费不满1个工作日的,按1个工作日计算收取费用。
三、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