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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16-0013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6〕17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下达2016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7号)精神,省政府核定我县“十三五”期间每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 (蓄积)。为了确保我县2016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控制在省定限额内,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和资源管理实际,现将2016年度我县森林采伐限额及分项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县政府下达给各乡镇(街道)的年度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各乡镇(街道)本年度采伐林地上胸径 厘米 以上应列入限额管理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
1.本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按蓄积量单项管理,本次所下达的采伐指标综合出材率按65%计算。
2.县林业局要引导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实行自主管理,林业局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乡镇(街道)对伐中和伐后进行抽查。批采林木蓄积在10立方米以下的抽查比例不少于总蓄积(或总块数)的10%;批采林木蓄积量在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抽查不少于20%;批采林木蓄积在20立方米以上的抽查不少于30%。公益林采伐实行全程全面监管。林技员具体负责抽查和监管工作,村干部、护林员一同参与,抽查情况要在采伐台帐上登记,参与人员签名。
3.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原则上不准采伐,国家一级公益林禁止采伐。除林地征占用、遭受自然灾害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外,不得进行皆伐。需要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的,由县林业局统一控制限额审批,取得林木采伐证后方可实施采伐,并严格按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省级以上公益林中的松林、人工杉木林列入省级以上抚育改造工程项目的,抚育采伐强度不得超过40%。进行更新性质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25%,且一次连片皆伐面积不得超过1公顷。
4.为保护饮用水源、提升主要通道景观品位,芙蓉水库、千家排水库集水区域以内山场、高速路通道两侧及环城景观林等区块为采伐限制区,一般地块严格控制皆伐,重点地段原则上禁止采伐,以利于改进林分质量,提升生态功能。个别山场确需采伐的,由县林业局从严控制。
5.严格控制天然林采伐,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从严控制抚育间伐。天然阔叶林的受灾林木清理,提倡只清理断枝,原则上不批准采伐清理。
6.采伐非规划林地和征占用林地(凭使用林地许可决定书)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申请,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
7.实行采造挂钩制度。皆伐、低改、更新等采伐,采伐面积在5亩以上的必须要有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协议,更新造林者与所属乡镇(街道)政府签订《常山县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协议》,并实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保证金制度,一般商品林更新造林保证金每亩500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保证金每亩800元。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交清,专款专存,次年造林验收合格后返还保证金(含利息存款凭证),否则不予审批采伐证。采伐单位上年度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50%而又没有充分理由加以说明的,停批下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完成50%不到100%的,采伐限额按照未完成造林任务的百分比减少,直到更新造林完成;对于更新造林任务完成出色,造林成绩显著的单位,根据需要可在下年度采伐限额安排时适当增加采伐指标,以示奖励。
8.下达给各乡镇(街道)的采伐限额,由各乡镇(街道)自行安排,乡镇(街道)根据各村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及上年更新造林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分解下达到各村,不得截留。上年造林任务完成率在50%以下、发生严重乱砍滥伐等情况的村不得下达限额。限额分配确定后,须报县林业局备案。各乡镇(街道)、经营户的采伐限额指标一律不准相互借调、赠送,采伐期末多余采伐限额指标,根据需要由县林业局统一调配追加。
9.今年我县的森林采伐期从文件下达之日起至 结束,各乡镇(街道)应做好妥善安排,争取在采伐期内采伐林木结束。非采伐期,因特殊需要确要少量采伐林木的,由县林业局把关审批。
二、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
凡采伐(包括采挖)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屋前后的个人所有零星林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采挖苗圃地自育的苗木、竹子抚育采伐、采伐胸径 厘米 以下的薪炭林的林木、用材林内的胸径 以下非目的树种等除外),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
1.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林木权属证书、流转协议等有关权属证明材料;
(4)采伐国有林、公益林、天然阔叶林,以及采伐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应当提交相应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