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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0-2016-0002
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6〕42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常山县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
常山县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发〔2015〕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6〕3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衢政发〔2016〕26号)等文件精神,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照料服务水平,确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有常山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一定条件的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收入的核对、认定工作,由县民政局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的认定工作,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的办法,由县残联会同民政局组织实施。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30%确定,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四、申领程序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常山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hangshanxian/20210623/326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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