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HCSD01-2016-0011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6〕14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限制养犬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限制养犬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限制养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预防和控制犬类疾病传播,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养犬实行有序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养犬管理实行行政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全县行政区划分为重点限制养犬区(简称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区(简称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主要为县城建成区,暂时划定为: 东:常山县农贸市场-朝阳路蒲塘口以北-东明湖公园; 南:320国道虎山隧道-浙西商贸城以北; 西:山背岭定阳公路管理站以东-花山路-胜利街公安局以东; 北:外港转盘-文教路至文教西路以南-文坊路以东;205国道岭丁坞隧道至205国道与龙绕溪交界以东。 包括:浅水湾小区、谷丰华庭小区、玫瑰园小区、翡翠园小区、江北农民新村、柚苑小区、凤溪小区。 新都工业园区和全县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县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另行确定一般限养区为重点限养区。 第六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卫生、乡镇(街道)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的各项管理工作。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犬类主管部门负责对重点限养区内养犬的登记等日常管理及对违规犬、无主犬、狂犬的收容和处置。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审核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案件。 (三)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强制免疫疫苗的供应、接种,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检疫及犬类免疫证明的登记发放工作;负责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一般限养区内的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工作。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免疫抗体检测及狂犬病诊治工作。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做好辖区内犬只饲养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督促犬只饲养人文明养犬、规范养犬,及时劝阻和制止犬类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行为;负责辖区内狂犬病的免疫工作;负责辖区内因犬类引起的一般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一般限养区饲养犬只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重点限养区内严格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未经免疫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饲养和出入烈性犬、大型犬。重点限养区禁止饲养的犬类品种包括:(详见附件) 第九条 在重点限养区内,每户只准养犬一只。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常山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hangshanxian/20210623/32686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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