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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16-0012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6〕15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施藏粮于地战略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精神,更快更好地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文件精神,结合常山县实际,经政府研究同意,就我县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耕地有偿保护机制,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能从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中获得长期的、稳定的经济收益,推进“无违建”村创建和村级土地民主管理,落实农田水利工程的长效管护,切实加强耕地用途管制。确保全县范围内耕地面积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产能有保证,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要求,对耕地保护进行经济补偿,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
(一)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定的全县范围内优质的耕地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
以下类型的耕地不在本次补偿范围内:耕地坡度级别在25度以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扩展边界内的;土地规划用于建设的;已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按照其他农用地管理的);被征用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长年抛荒的。
当年度的补偿面积以上一年度的变更调查确定的面积为准;到村面积以行政村界限范围内的面积为准;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面积为准。
(二)补偿对象
本办法补偿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各村可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补偿到农户,具体实施细则由乡镇(街道)、村自行确定。
(三)补偿标准
结合常山县实际,统筹地方财力和资金,按照有差异的、重点向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倾斜的原则,确定我县耕地保护补偿标准。①耕地有偿保护补偿标准为:一般耕地30元/亩?年,永久基本农田60元/亩?年。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参照《常山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办法》(常农业〔2015〕167号)文件执行,不作另行规定。
耕地保护补偿费发放与上一年度村集体内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无违建村”创建及破坏耕地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直接挂钩。所在村当年发生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破坏耕地行为的,每发现一宗,扣发当年度20%耕地补偿保护费;发现单宗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破坏耕地面积超过(含)2亩的或年度内全村累计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破坏耕地面积超过(含)3亩的,全额扣发当年度所在村的耕地补偿费。自觉认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破坏耕地行为,并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拆除复耕到位的,不计入违法违规用地统计。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通过遥感卫片检查、日常巡查、信访举报等方式发现。
县政府对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补偿标准,但不低于30元/亩?年。
(四)补偿资金筹措
开展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所需的资金及工作管理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资金筹集渠道除省级补助资金外,包括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指标调剂收入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等。
(五)补偿资金申报与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