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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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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CSD0020160001

  

  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641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6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与全省同步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满足残疾人期盼增进残疾人福祉,到2020年,与全省同步建成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残疾人共建共享的美丽幸福家园。   

  二、加强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全额享受低保金。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不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做好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对于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残疾人,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建立困难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基金,对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康复费用且未享受其他康复项目资助的贫困残疾人给予补助。对纳入社区管理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给予全额保障。   

  (二)加大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保障。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逐步调整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限制条件,将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规定病种支付范围;将残疾人作为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由县财政给予80%补助。推动重度残疾人“家庭病床”制度,对家庭病床按住院标准进行费用结算。   

  (三)实施残疾人四项福利补贴制度。实施残疾人生活、护理、康复和社会保险四项补贴制度,并实行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阶段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补贴标准根据护理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3.残疾人康复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康复支出。将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人纳入助听、助明、助行工程给予康复补贴。对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对718周岁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养护服务。残疾人免费配发轮椅、拐杖、盲杖等普及型辅助器具,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配置家庭护理病床、自(电)动轮椅等个性化康复器具,给予购置价70%的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500元。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落实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各项扶持政策。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对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困难的,按本地最低缴费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助;条件成熟时,要扩大补助范围,提高标准。推动建立残疾人补充保险制度,对参加大病商业医疗保险的残疾人给予个人缴费部分补助;支持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给予一定的补助。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对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上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四)保障和改善残疾人住房。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住房长效救助机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年满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因无住房而不能单独立户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可单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和建设保障性住房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无障碍配套房源。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减免相关费用。农村残疾人符合建房条件的,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免收各项行政费用。农村残疾人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房屋征收、异地搬迁、棚户区改造等,被征收人或其配偶为残疾人的,对其给予优先照顾。房屋征收部门发放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时,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低保残疾人按规定标准提高30%;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低保残疾人,在产权调换安置房结算时给予不低于20%的优惠。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未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应当优先招录(聘)残疾人。到2020年所有县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其他县级党政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县残联要安排12名残疾人干部或职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定或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每2年至少举办1次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公办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全面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对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1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并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除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外,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并对场地(所)租赁、技能培训、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盲人按摩机构等其他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按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一定的社保缴费补助。   

  (三)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创业。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对其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所需的场地(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等予以补助,并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失业人员就业扶助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人员各类就业扶助政策。推进残疾人电子商务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推动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增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区,对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利用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创办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可给予场地(所)租赁、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助。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每年提供10%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工资待遇参照社区工作者工资标准执行,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   

  (四)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对新招聘残疾人进行岗前培训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交纳五险的用人单位给予1000元/人的培训补助。建立培训成效与补助资金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推动和健全残疾人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对残疾人自主参加职业培训,成绩合格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培训费补贴。   

  四、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   

  (一)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项目。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其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情况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指标。从扶贫开发扶持资金、山海协作对口帮扶资金、农村和农业贴息补助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落实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相关政策。扶贫贷款贴息重点投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来料加工业、家庭手工艺制作、零售商业及各类服务业项目。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20%的资金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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