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HCSD01-2016-0007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6〕9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县建设, 减少农药废弃包装物对农业生态系统破坏,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2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五水共治”及农业水环境治理总体部署和要求,全面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药废弃包装物(袋、瓶、桶等)定点回收、分类、规范化处置工作,形成以各乡镇街道为责任主体、相关部门协调监督、经营单位折价回收、归集主体收集归置、专业环保单位统一销毁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机制。实现各类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80%以上,回收的包装物无害化处理率100%的目标,农村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 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成立常山县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回收处置工作小组,为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负责定期检查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的进展和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归集的组织实施,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落实专人负责,确定辖区内回收点设置数量,开展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宣传培训、回收归集、对接转运、数量核定及督促检查等具体实施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归集和运输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服务;环保部门负责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与处置无害化处理组织指导和环境监管,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案件;财政部门负责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与处置工作引导扶持资金落实,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二)回收主体。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为回收责任主体。各农药经营单位应做好农药进销和包装物回收三本台帐,鼓励农药销售前对所售农药加贴标记,按农药瓶原装原盖,农药袋按相同类型规格包扎成捆,瓶、袋分类装袋等要求,做好各自销售的农药产品包装物的回收工作,并做到回收数量与进销台帐一致。 规模种植大户等农药使用者应当建立农药购置使用台帐,妥善保管农药废弃包装物,并及时送交指定回收点。 (三)归集主体。根据资金垫付能力、运输条件、仓储设施、回收人员等综合考虑,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回收归集主体。归集主体应根据农药供应季节,及时定期归集农药经营网点回收的农药废弃包装物,登记造册后运送至指定仓库,按要求对接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转运处置,避免发生二次污染。主动与乡镇(街道)做好衔接,定期制作回收报表送乡镇(街道)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归集处置工作小组备案。 (四)处置主体。由县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确定专业处置单位,处置费用按照衢州市价格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三、回收政策 (一)统一回收标准。规模大户、家庭农场、农资经销主体农药废弃包装瓶按10元/公斤(塑料)、2元/公斤(玻璃等),包装袋按60元/公斤回收。散户废弃农药包装瓶分200ml以下、200ml(含)以上二个档次,分别按每只0.1元、0.2元回收;农药包装袋按 以下、 (含)以上二个档次,分别按每只0.1元、0.2元回收。 (二)回收、归集、处置费用。回收处置过程中,各指定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点发生的回收工时费和保管费,专业归集单位所发生的运输、存放及保管费等费用共按回收包装物金额20%计提补助;农药废弃包装物的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县财政按实际费用全额补助。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常山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hangshanxian/20210623/32685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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