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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16-0004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6〕6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辉埠镇石灰石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辉埠镇制定的《辉埠镇石灰石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辉埠镇石灰石销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和有效利用石灰石资源,通过建立市场定价和吨石灰石税收调价相结合的机制,搞好产销需衔接,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降低石灰石消耗,增加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高石灰石资源产出率和企业贡献率,实现共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山县泰安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县泰安矿产公司)对外出售的制灰用石灰石(本县战略合作伙伴企业另行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吨石灰石税收是县内企业利用石灰石加工生产所交纳的税收总计。税收是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
第二章 石灰石销售
第四条 石灰石销售实行合同管理。各用矿企业应在年底前与县泰安矿产公司签订第二年度石灰石销售合同,并实行有序供应。石灰石销售按“款到发货、月月结清”的原则交易。具体由县泰安矿产公司销售部门制定统一的石灰石销售合同,安排月度销售计划。根据销售计划,县泰安矿产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企业预付款收缴。按照预付款到账情况,销售部门编制各企业月度销售通知单,超过预付款时销售部门通知企业补缴预付款并停止该企业发货。销售通知单一式二联,一联存根联,交财务部门保存,核对和收缴客户预付款;二联由财务及领导签字同意后,交销售人员按量过磅发货。
第五条 石灰石销售实行过磅计量交割。过磅计量时,由过磅人、监磅人和运输驾驶员三人签字,确认无误后交割。过磅单一式三联,分存根联、记账联和发货联:一联先交销售部门,销售部门做好销售台账,每月底汇总统计本月销售,分企业装订成册,再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在月初与企业核对上月发货数量、单价和总价,经核实无误后,结清货款,开具销售发票、提供资源税完税材料;二联交矿山管理单位,记矿山石灰石出矿规格、数量;三联由运输驾驶员转交企业,为县泰安矿产公司与企业交易石灰石的计量、结算依据。
第三章 计价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