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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16-0002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6〕16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水泥行业自备矿山石灰石税费核定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水泥行业自备矿山石灰石税费核定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3日
常山县水泥行业自备矿山石灰石税费核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县政府“关于水泥生产企业石灰石矿自备矿山投资协议”等,助推我县水泥行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行业生产经营、实行新一轮供矿且与县国土部门签订自备矿山投资协议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石灰石使用数量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开采石灰石数量,扣除与辉埠镇政府确定的泰安公司石灰石置换数量后的净石灰石吨数。
第四条 本办法吨石灰石税费标准。以商品熟料实现吨石灰石税费40元为基准,当年商品熟料不含税价高于255元/吨时以吨石灰石税费40元为基准同比例核增吨石灰石税费考核基数,具体基数次年第一季度研究确定。
第五条 用于计算吨石灰石税费包括:
1.国税部门征收的各项税收以及代征的社会保障资金;
2.地税部门征收的各项税收以及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水利建设专项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
3.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排污费;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的采矿权出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复垦费;
5.水利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6.林业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辉埠镇收取的辉埠镇矿区环境整治费用、集镇建设费等。
以上税费均为当年缴纳(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属一次性征收的,均按协议出让的石灰石矿储量规模折算吨税费;税费征收中有吨石灰石征收标准的,吨税费直接采用该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