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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16-0001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6〕13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城区
烟花爆竹禁限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常山县城区烟花爆竹禁限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
常山县城区烟花爆竹禁限燃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为全县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16年2月1日开始,在城区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禁限燃行动。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压缩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时间和区域,进一步提升我县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消防安全,为“两美常山”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常山县城区烟花爆竹禁限燃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禁燃办”,设在县公安局),负责城区烟花爆竹禁限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
三、禁限燃区域和时间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全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4.军事设施所在地;
5.公园、山林、草坪等重点防火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敬老院);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9.商品交易市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10.居民小区的小高楼住宅区内。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常山县城区。
东:常山县农贸市场?—朝阳路蒲塘口以北—虎山公园;
南:320国道虎山隧道—浙西商贸城以北;
西:山背岭定阳公路管理站以东—花山路(含花山)—胜利街公安局以东;
北:外港转盘—文教东路(含谷丰华庭小区、玫瑰园小区)至文教西路以南—文坊路以东;205国道岭丁坞隧道至205国道与龙绕溪交界以东(具体区域见附件3示意图)。
(三)限制燃放时间
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正月十五,共8天时间可以适当燃放部分品种的烟花爆竹外,其它时间一律不得在限燃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售区域和种类
(一)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区域
常山城区东以天马路为界,南以文峰西路为界,西以人民路为界,北以大街、红旗街为界的区域内(含街路两侧,详见附件3示意图)。
(二)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
1.“土火箭”、“地老鼠”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以及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2.“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用撞击、摩擦等方式直接引燃引爆的烟花爆竹产品;
3.产品质量和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4.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5.从非法渠道流入,无烟花爆竹流向标签,无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防伪标签的产品。
五、工作职责
(一)县公安局(县禁燃办):牵头负责烟花爆竹禁限燃行动,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严查违禁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县安监局:负责对城区范围内的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点进行法规政策宣传,引导转型使用替代产品或搬迁烟花爆竹零售点;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安全监管,有效制止零售点超量存放和销售非法烟花爆竹;负责查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县委宣传部:负责制订《烟花爆竹禁限燃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政策和销售燃放有关规定,利用银行的电子屏幕,宣传烟花爆竹禁限燃相关内容。督促县新闻中心、县广电总台设立专栏,组织开展禁限燃工作的政策解释、通告发布、公益宣传、典型曝光和行动报道,公布举报电话,进一步引导广大市民对烟花爆竹禁限燃工作的关注,倡导广大市民自觉抵制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督促县级机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对相关部门移送的违反烟花爆竹禁限燃规定的党员干部、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五)县法制办:负责城区烟花爆竹禁限燃工作相关文件的审核。
(六)县文明办(县联创办):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负责制订《烟花爆竹禁限燃全体市民倡议书》,倡导广大市民群众摒弃旧俗陋习,树立时尚新风。督促各文明单位做好包干区域的烟花爆竹禁限燃工作的宣传和劝导工作。
(七)县直机关工委:负责制订《烟花爆竹禁限燃全体党员干部倡议书》和《烟花爆竹禁限燃党员承诺书》,倡导党员干部以身作则,带头执行烟花爆竹禁限燃规定。
(八)团县委:负责制订《烟花爆竹禁限燃全体团员、青年倡议书》,组织青年志愿者上街劝导市民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提倡文明过节。
(九)县教育局:负责制订《烟花爆竹禁限燃城区中小学生倡议书》,组织城区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开展烟花爆竹禁限燃行动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并通过“小手牵大手”活动,倡议学生家长自觉抵制违禁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十)县财政局:负责烟花爆竹禁限燃工作经费保障。
(十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城区各汽车站、公交车站点等地点大力宣传烟花爆竹禁限燃工作,配合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做好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二)县环保局:负责开展烟花爆竹空气污染方面的宣传报道,并为烟花爆竹禁限燃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城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开展烟花爆竹禁限燃宣传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对沿街单位、店面签订《烟花爆竹禁限燃承诺书》并配合督促落实,充分运用单位、店面LED进行宣传;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查,配合公安、安监等部门做好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四)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占道经营、流动摊贩非法贩卖烟花爆竹和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城区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行为的劝导和宣传工作。
(十五)县住建局:负责督促对禁限燃区域内的各物业公司烟花爆竹禁限燃动员宣传及《烟花爆竹禁限燃承诺书》签订工作,督促各物业公司切实履行并担负起居民小区烟花爆竹禁限燃的日常劝导和宣传责任。
(十六)文广新局:负责对文物保护单位内开展烟花爆竹禁限燃宣传活动。
(十七)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对城区规模以上的宾馆、酒店、饭店等商家的烟花爆竹禁限燃相关工作宣传及《烟花爆竹禁限燃承诺书》签订工作。组织各商家利用本单位的视频、宣传栏等资源广泛开展烟花爆竹禁限燃宣传,督促各商家在承接红白喜事、生日寿庆等酒宴时,把烟花爆竹禁限燃要求和责任向客人讲清楚,及时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十八)县旅委:协助配合县商务局,对城区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饭店等商家,开展烟花爆竹禁限燃相关工作宣传及《烟花爆竹禁限燃承诺书》签订工作,督促各商家切实担负烟花爆竹禁限燃劝导和宣传责任,认真落实《烟花爆竹禁限燃承诺书》规定。
(十九)县经信局:积极做好工业企业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与企业签订《烟花爆竹禁限燃承诺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禁限燃承诺。
(二十)县民政局:负责火化家属的禁限燃源头宣传,劝导其不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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