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和时限
国家层面规定的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退役后至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或断保问题,适用本意见。
退役士兵申请补缴社会保险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二、政策措施
(一)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
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
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欠缴、断缴的年度,不受退役士兵就业状态的影响,既包括处于失业状态没有参保的,也包括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但企业实际没有能力缴费的。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按《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延长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其他出现欠缴、断缴时限超过本人军龄的部分,按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本意见出台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享受过补缴政策的人员,不作重新调整;本意见出台后,凡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各参保地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进行一次性补缴。补缴后仍未达到参保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由退役士兵本人一次性补缴至该地最低缴费年限,所需费用自行解决。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按规定予以解决。
(三)补缴责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无缴费能力的认定,按接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身份信息认定时,已连续三个月欠缴养老保险费作为界定标准,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上述单位缴费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当地政府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自收到缴费通知3个月内完成缴费。补缴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缴费确认后可予以报销。
退役士兵从原安置单位下岗失业或到其他单位就业的,仍按上述渠道申请办理,退役士兵现所在单位(包括本地或流动到外地就业的单位)不负责办理补缴事宜和承担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