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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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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

  为进一步规范移交安置工作,明确各方权责,统一执行尺度,提升工作的严肃性、协同性和高效性,更好地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改革强军战略,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和军地各级反映的突出问题,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离队报到接收

  (一)严格报到规定。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附件1)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集中移交的还应有《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

  (二)加强督促提醒。部队应当加强退役士兵离队和择业观教育,联合驻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政策宣讲,使其知晓退役后的安置待遇、报到规定和违规须承担的责任。部队移交退役士兵档案时应当一并提供退役士兵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和部队工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通过告知书形式对临近报到期限但仍未报到的退役士兵进行督促提醒,同时函商其家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督促退役士兵按时报到。告知书和函件应当包括报到规定、时限以及不按时报到退役士兵须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三)规范档案交接。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档案由军队各大单位兵员管理部门按规定移交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档案,一般由部队师(旅)、团级单位在士兵退役之日起20日内邮寄至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档案移交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军队档案条例》有关规定,留存退役士兵档案的数字复制件。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退役士兵档案后的20日内,将《退役士兵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寄回部队师(旅)、团级单位兵员管理部门。军地双方要加强沟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对方核查提供便利和协助,涉及档案的补充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移交程序进行移交。对自主就业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拟作退档处理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与其原部队沟通协商,确需退档的应当向部队出具书面说明,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四)认真组织接收。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做好退役士兵报到接收工作,须与退役士兵逐人面谈了解其服役经历等情况,并填写留存本人基本信息和联系电话;对本人情况与档案记载明显不相符的,以及退役士兵反映与原服役部队有遗留问题未解决的,应与相关部队核实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后按实际情况处理。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军地沟通和退役士兵报到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五)做好相关服务。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协调相关部门为退役士兵提供优质服务。在退役士兵集中报到时段,通过设置专门窗口,开展“一站式”服务,方便退役士兵办理落户、党(团)组织关系转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预备役登记等手续;通过举办适应性培训、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答疑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了解安置政策、程序和就业形势。

  二、关于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手续的办理

  (一)强化组织管理。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合理拟订安排工作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确保安置岗位质量。要健全“阳光安置”工作机制,督促接收单位落实待遇。要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待安置期服务管理,教育引导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遵守法律法规,珍惜荣誉机会,服从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安排,及时办理安排工作手续。

  (二)办理分配手续。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接收单位确定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退役士兵办理分配手续,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对按时前来办理手续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面开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附件2),并据实填写办理日期,按规定向接收单位移交《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附件3)和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对未按时前来办理手续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出具告知书督促,同时明确其无正当理由超过告知书规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的,将单方面开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方面开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退役士兵前来领取办理手续的应当允许;无正当理由超过15个工作日仍未领取的,作失效处理后与前期督促等材料一并归档,按规定作“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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