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HCSD01-2020-0007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20〕113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 奖励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已经县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1日
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
为规范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鼓励被征收人的积极性,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县政府令第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常山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支付标准 1.住宅房屋 (1)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以内(含60㎡)的,每户搬迁费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的,超过部分建筑面积按10元/㎡计算。 (2)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计算后补偿标准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发。 2.非住宅房屋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其搬迁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者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它费用)的4‰予以补偿。计算后补偿标准每月每户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二)支付时间及次数 1.搬迁费支付次数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支付 2 次;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支付 1 次。 2.临时安置费计算时间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期房安置的,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支付。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超过以上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征收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按照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照最新标准支付。 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是,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到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之月止。房屋征收部门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之月起,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6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 (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的 5%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 3 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常山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hangshanxian/20210623/32666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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