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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20-0006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20〕112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常山县征收国有土地上“三未房屋”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征收国有土地上“三未房屋”认定办法》已经县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1日
常山县征收国有土地上“三未房屋”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常山县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和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简称“三未房屋”)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山县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县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三未房屋”的认定活动。
第三条 县域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三未房屋”由资规部门牵头组织住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属地乡镇(街道)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确认小组依法进行认定。
第四条 未经登记的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合法建筑:
(一)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
(二)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取得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相关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违反相关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行为处罚并按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
以上情形的认定,应当以1984年常山县私有房屋普查或1986年常山县城镇房屋分幢普查情况以及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明等作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 未明确用途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不一致或未明确用途的,按相关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予以确认。
(二)相关规划许可证记载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不一致的,由联合确认小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三)土地使用权证、相关规划许可证记载为商业办公、商业住宅、综合等多种用途的房屋,由联合确认小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