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HCSD01-2020-0008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20〕11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特殊群体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特殊群体补助办法》已经县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1日
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特殊群体补助办法
为规范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特殊群体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常山县人民政府第 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常山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补助
房屋征收补助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危重病、残疾、贫困以及高龄等特殊对象的补助(具体类别和标准详见附表1)。补助发放以户为单位。
(一)补助对象应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每户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8万元。5年内在他处因征收已享受过补助的对象,不再重复享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