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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建议>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64号)和《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科技创新发展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1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和受益面,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环境,经研究,现将《常山县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山县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常山县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建议>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64号)和《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科技创新发展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12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由政府向企业、科研机构、创业者无偿发放,专门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的权益凭证。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得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券工作。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资金预算安排和审核,会同县科技局对资金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由县财政在科技经费预算中安排,用于培育支持我县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全县实际科技创新券使用额超过年度科技创新券资金预算,将转入下一年度计划安排。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是:在本县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掌握核心技术的科研机构和创业者。适用的对象须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可购买的创新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1.委托开发。委托科技创新载体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
2.技术转让。购买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技术咨询。购买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方案设计、技术检索、科技查新和分析评价等。
4.检验检测。购买分析测试、检验检测等服务,以及租赁检验检测相关设备等。
5.专利相关服务。企业专利权质押评估、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专利申请、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服务。
第八条 每个科技创新券使用单位全年科技服务费小于2万元的部分(含2万元)可全额抵用,2万元至5万元部分(含5万元)抵用50%,大于5万元部分抵用25%,合计一个单位一年科技创新券抵用额度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