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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转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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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转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自2020年9月30日起,常山县范围内的15个领域20个方面共300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事项)划转至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除上述事项划转前已经立案但尚未结案的案件由原立案部门继续办结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处罚权。

特此通告。


附件:1.发展改革领域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1项)

2.经信领域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2项)

3.教育领域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2项)

4.公安领域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1项)

5.自然资源领域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10项)

6.林业领域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11项)

7.建设领域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160项)

8.水行政领域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61项)

9.应急管理领域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8项)

10.市场监管领域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1项)

11.人防(民防)领域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21项)

12.地震领域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2项)

13.气象领域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2项)

14.生态环境领域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17项)

15.农村环境卫生领域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1项)



附件1

发展改革领域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1项)

处罚事项清单

职责边界清单

序号

方面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具体划转
执法事项

1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处罚-04409-000

油气管道行政处罚

全部

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

注:上述行政处罚事项根据浙江省权力事项库动态调整。


附件2

经信领域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2项)

处罚事项清单

职责边界清单

序号

方面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具体划转
执法事项

1

新型墙体材料

处罚-00266-000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法使用粘土砖的处罚

全部

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法使用粘土砖”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

2

新型墙体材料

处罚-00267-000

违法生产粘土砖的处罚

部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除外)

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违法生产粘土砖”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

注:上述行政处罚事项根据浙江省权力事项库动态调整。


附件3

教育领域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2项)

处罚事项清单

职责边界清单

序号

方面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具体划转
执法事项

1

教育行政

处罚-00283-000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全部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教育行政部门。

2

教育行政

处罚-04820-000

对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部分(划转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其中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不划转)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教育行政部门。

注:上述行政处罚事项根据浙江省权力事项库动态调整。

附件4

公安领域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1项)

处罚事项清单

职责边界清单

序号

方面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具体划转
执法事项

1

人行道违法停车

处罚-04138-000

违规停放机动车的处罚

部分(划转人行道违法停车的处罚)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人行道违法停车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人行道违法停车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注:上述行政处罚事项根据浙江省权力事项库动态调整。


附件5

自然资源领域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10项)

处罚事项清单

职责边界清单

序号

方面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具体划转
执法事项

1

城乡规划

处罚-00890-000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除外)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

城乡规划

处罚-00892-000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全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3

城乡规划

处罚-04966-000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全部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4

城乡规划

处罚-05006-000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全部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5

城乡规划

处罚-05008-000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全部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6

城乡规划

处罚-05012-000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处罚

全部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7

城乡规划

处罚-05013-000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处罚

全部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8

城乡规划

处罚-05014-000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处罚

全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9

城乡规划

处罚-05019-000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规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处罚

全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规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10

城乡规划

处罚-05020-000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规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处罚

全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施工作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注:上述行政处罚事项根据浙江省权力事项库动态调整。


附件6

林业领域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11项)

处罚事项清单

职责边界清单

序号

方面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具体划转
执法事项

1

风景名胜区

处罚-05032-000

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全部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2

风景名胜区

处罚-05040-000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处罚

全部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3

风景名胜区

处罚-05041-000

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处罚

全部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4

风景名胜区

处罚-05488-000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物、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或者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处罚

部分(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处罚除外)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物、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或者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物、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或者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将相关情况告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5

风景名胜区

处罚-05489-000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处罚

全部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将相关情况告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6

风景名胜区

处罚-05490-000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处罚

全部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将相关情况告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7

风景名胜区

处罚-05491-000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或者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处罚

全部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或者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或者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将相关情况告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8

风景名胜区

处罚-05492-000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部分(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处罚除外)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将相关情况告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9

风景名胜区

处罚-05493-000

在风景名胜区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的处罚

全部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在风景名胜区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风景名胜区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的,将相关情况告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10

风景名胜区

处罚-05494-000

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处罚

全部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11

风景名胜区

处罚-05495-000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对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全部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对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对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将相关情况告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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