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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加强城镇私人住宅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加强城镇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苍南县加强城镇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私人住宅建设行为,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全面促进小康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凡在城镇规划区内所有的私人住宅建设均应纳入依法管理范围;都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合法的土地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开工建设。
二、城镇规划区内私人住宅项目都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工程设计要按照美观、环保、节能、安全、适用的原则,建筑物主体结构和室内楼梯、楼板以及墙体提倡使用新型材料。
三、私人住宅建设开工前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所有个人建设工程都应当按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由规划测绘人员到现埸定位放线或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手续;
2、施工埸地三通一平已完成;
3、施工图资料;
4、已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提供施工合同书;
5、已缴纳施工单位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和个人建房墙改基金;
6、涉及公众安全的建筑必须有消防认可手续和需要委托监理或质量监督的其他相关手续。
任何建房户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均不得擅自组织施工。
四、私人住宅建筑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经办单位自收到建房户申报材料之日起,经审查符合要求后限时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建设业主可自行选择施工队伍和承包方式,但施工企业必须持有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施工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严格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程采用包清工形式的,建房户应对所提供的材料质量负责,并要相应投入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私人住宅委托代建形式的,由代建单位全面负责工程安全质量;任何一方都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设备。
六、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保持城镇环境清洁卫生。工程竣工后,由建设业主自行组织施工单位、有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以及所在乡镇工程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未按本规定实施,严重违反规定的,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立案查处。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在灵溪、龙港两镇规划区内试点施行,其他乡镇若条件成熟也可参照执行。
九、本规定由苍南县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