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县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全县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全县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县政府决定于7月至10月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专项治理,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该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限期改正。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改。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立即拆除。
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部署阶段(7月25日前)
为加强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指导和督查各地各部门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二)自查整改阶段(7月26日至8月25日)
各乡镇政府要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在此基础上,推动单位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县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县文化局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县旅游局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要向县经贸局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要向县工商局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检查验收阶段 (8月26日至9月15日)
工商局、经贸局、教育局、卫生局、文化局、民政局、旅游局、规划建设局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本单位牵头负责的治理对象进行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牵头负责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向县安委办写出组织单位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
(四)抽查监督阶段(9月16日至10月7日)
县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公安、消防、安办、监察、工会、文化、工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专项治理中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通报批评,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乡镇和部门要在10月3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县安委办。
四、职责分工
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象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的治理由县文化局牵头负责,治安大队、消防大队、卫生局、监察局、工商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保龄球馆、桑拿浴由县体育局牵头负责,工商局、监察局、卫生局、治安大队、消防大队、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无主管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超市、商场由工商局牵头负责(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由县旅游局牵头负责),卫生局、公安局、经贸局、监察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由县教育局牵头负责,监察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医院由县卫生局牵头负责,监察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劳动密集型企业由县经贸局牵头负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总工会、监察局、工商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如印刷企业,县文化局应配合);
县安委办要做好专项整治督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公安、经贸、监察、工会、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商、旅游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牵头部门要勇于负责,不等不靠,主动协调;配合部门要积极主动,不推不拖,服从大局。
(三) 宣传教育,舆论监督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章立制,巩固成果
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五)严格执法,严惩违法
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一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4、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四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各执法部门要及时报请县政府依法决定。
8、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9、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县政府将适时公布一批整治不力、火灾隐患大,且发生火灾后容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单位为县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挂牌整治。名单公布后,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督办的责任,要有隐患不除工作不停的决心和力度,确保安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