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2年10月开始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新证换发工作,目前己基本完成。为贯彻落实十六大提出的“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的精神,进—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浙府法发[2003]10号)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和要求
通过开展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以及其他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行政执法,强化持证、亮证执法,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规范和有效。
检查的重点应放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否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按规定领取相关的行政执法证件;在具体执法调查、检查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是否依法向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规章规定,持有和使用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加盖印章的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国家部颁证件)的,使用机关是否统一造册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各行政执法机关证件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规范等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确保证件使用管理的严肃性。
二、检查内容
(一)各行政执法机关中行政执法人员总数、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包括国家部颁证件,下同)人员数及其所占比率。
(二)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各行政执法机关办结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总数、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和《证件管理办法》持证要求的案件数其所占比率。
(三)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各行政执法机关办结的,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总数,其中因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和《证件管理办法》持证要求而被撤销或变更的案件数及其所占比率。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按照《行政处罚法》要求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
(五)使用国家部颁证件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情况。
(六)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是否存在《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和《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的必须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及对其的处理情况。
三、检查方法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采取行政执法机关自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核查和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自查阶段
2003年8月1日至8月15日,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在如实填写《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管理情况自查表》(表1)所列的各项内容后,将自查情况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查,并接受县人民政府的监督。
(二)核查阶段
2003年8月16日至8月31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本级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填写《行政执法证件使用情况检查汇总表》(表2),并写出专题书面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2003年9月1日至9月30日,迎接市人民政府法制公室对我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证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四、检查情况的监督处理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尚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查、调查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待通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相关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自发文之日起,凡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未领取相关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其所经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一律按违法行政行为处理,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各行政执法机关接本通知后,要抓紧部署落实,认真做好自查工作。自查发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附:1、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管理情况自查表
2、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情况检查汇总表
二OO三年七月十九日
(联系人:陈锡文 电话:6476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