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办〔2007〕173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苍南县地质灾害监测人员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监测人员工作职责,及时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发展变化趋势,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地质灾害监测人员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监测人员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平时每个月监测一次,汛期(4月15日-10月15日)每十天监测一次,台风、暴雨和连续降雨三天以上(含三天)期间及其以后三天内每天监测不少于两次,必要时保持24小时不间断监测,密切注视地质灾害的发展变化情况,并在《地质灾害监测迹象记录本》上做好详细记录。
二、汛期期间,要注意收听、收看气象预报,观察天气变化情况,在台风、暴雨和连续降雨三天以上(含三天)期间,或者收到三级以上(含三级)地质灾害等级预报的信息时,要按要求做好有关防范工作。
三、在监测巡查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及时发出预警,组织群众疏散避灾。在危急情况下直接组织群众转移。
二OO七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职责 通知
抄送:市国土局,温州矾矿,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
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