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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7〕128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县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地质灾害防治部门部门职责》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一日
苍南县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职责
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和谐苍南建设,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有关部门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职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1、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牵头拟订全县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时提出修编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指导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险情巡查,会同气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3、认真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把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关,依法对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地质环境的责任单位和个人。4、督促、检查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应急调查、评估、监测,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建议并督促落实。
二、规划建设部门工作职责:1、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否则,不予批准相应的规划。2、对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3、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负责督促业主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批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4、负责督促业主对建设工程深开挖基坑等施工过程做好防范地质灾害工作,落实安全防范责任人和措施。5、协助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招投标评标和竣工验收。
三、交通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全县乡道以上公路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落实险情巡查、监测、预警预报等安全防范责任人和措施。2、督促因公路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督促业主落实险情巡查、监测、预警预报等安全防范责任人和措施。3、在组织进行公路、水路交通规划及交通设计、建设时,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是否充分考虑和利用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地段,建设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水利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全县小一型以上水库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落实险情巡查、监测、预警预报等安全防范责任人和措施。2、负责督促因水利工程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督促业主落实险情巡查、监测、预警预报等安全防范责任人和措施。3、在组织水利工程项目设计时,负责督促项目业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水利工程,负责督促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批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4、负责在汛期及时向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提供汛情、水情等实时信息。
五、教育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督促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对威胁学校师生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治理,落实险情巡查、监测、预警预报等安全防范责任人和措施。
六、旅游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督促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单位对威胁游客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治理,落实险情巡查、监测、预警预报等安全防范责任人和措施。
七、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督促矿山企业安全开采、科学堆放尾矿,防止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落实安全防范责任人和措施。
八、县铁路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督促铁路施工单位对施工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落实险情巡查、监测、预警预报等安全防范责任人和措施,并进行治理。
九、县城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建筑垃圾堆放场所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险情巡查和监测,落实安全防范责任人和措施。
十、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对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一、财政部门工作职责: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勘查设计和工程治理等,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气象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在汛期及时向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提供台风、暴雨、连续降雨等预测预报结论和实时信息,并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2、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
十三、县水文站工作职责:负责在汛期及时向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提供水雨情况等实时信息,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工作。
十四、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苍南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苍政发〔2006〕144号)的规定做好应急工作。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职责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