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苍南县 > 正文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朗读

  苍政办〔2007〕125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

  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苍南县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教育公平和公正,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高度认真加以落实,使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原《苍南县农村中小学爱心营养餐工程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实施办法》(苍政办〔2005〕135号)随文废除。

  二○○七年六月一日

苍南县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和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7〕22号)文件精神,从2007年春季起,扩大对我县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范围。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

  受资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包括:(一)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和残疾学生;(二)低收入家庭子女;(三)少数民族学生;(四)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临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

  对不同类型的困难学生实行不同的资助政策。低保家庭子女、革命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和残疾学生,免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低收入家庭子女、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临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课本费、作业本费。

  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低保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子女、革命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周5元。

  在各类民办学校和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资助额度按当地公办学校的标准确定。

  三、资助目标

  对资助对象中(一)、(三)类学生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做到“应保尽保”;对(二)、(四)类学生的受资助人数由县教育局、财政局按年度下达给各学区,由学区分配到学校。

  四、资助形式

  在全县范围内推行“教育券”、“营养餐券”制度。“教育券”、“营养餐券”由县财政部门印制,上面应载明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金额和使用时限。

  学生凭“教育券”充抵应交学校的相关费用。学校将收到的“教育券”总额和资助学生的名单,报县教育局审核汇总后与县财政部门结算,取得拨款。

  学生凭“营养餐券”免费用餐。学校每周对资助营养餐的学生提供2至3餐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学校将收到的“营养餐券”总额和资助营养餐学生的名单,报县教育局审核汇总后与县财政结算,取得拨款。

  五、经费筹措

  全县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由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和落实,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乡镇、各学校要开展献爱心活动,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扩大经费来源。

  六、家庭经济困难确认办法

  1、各学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方案,可根据辖区内不同乡镇、学校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度调控,但不得超过下达资助计划数。

  2、各中小学校组织教师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册和相关资料台帐。

  3、户籍在学校所在地乡镇的资助对象,由各中小学校将资助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与乡镇政府进行核对,并分别在乡镇与学校公示一周;户籍不在学校所在地乡镇的资助对象,先报学区汇总分类,由学区负责与乡镇政府进行核对,并分别在乡镇与学校公示一周;属外县寄读学生,若家庭经济确实非常困难需要资助的,学校要派员进行家庭走访调查,出具调查意见,由学区负责核实,并在学校公示一周。上述工作完成并确认无误后,各学校在浙江省财政厅“教育资助系统”工程网上进行上报。

  4、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复核确认。

  七、建立监督机制

  各中小学校要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组织实施工作,学校校长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班主任作为具体责任人。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确定资助对象,准确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群,建立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严格弄虚作假、虚报谎报。各乡镇、学区要加强对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教育公平和公正,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高度认真加以落实,严把审核关。县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校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我县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八、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教育  学生  资助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1日印发


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登记(汇总)表

  学校(盖章)                    学区(盖章)                        乡镇(盖章)

资助学生姓名

性别

所在年(班)级

家长姓名

联系电话

户籍乡镇

现在住址(村居、门牌号)

资助原因

有效证件

  学校调查人(签名)          复核人(签名)           校长(签名)            乡镇审核人(签名)

  注(1)每栏必须详细填写,字体工整;(2)资助原因填写是何种资助对象;(3)有效证件应填证件名称与编号。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苍南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angnanxian/20210530/139583.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