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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7〕110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等有关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苍南县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制度》和《苍南县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苍南县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
2、《苍南县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制度》
3、《苍南县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制度》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苍南县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的范围是: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所有隐患区域,巡查的重点是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
三、地质灾害险情巡查主要在汛期进行,重点加强对台风、大暴雨和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降雨期间的巡查。
四、一旦发现险情或者接到险情报告,应当立即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县国土资源局、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处置。同时,按照《苍南县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向上级报告。
五、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详实记录每次巡查的时间、地点、巡查人员和巡查经过,对巡查活动的有关数据按季进行统计汇总,并报送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全县统计汇总。巡查台帐一经核实登记后,不得擅自更改。
六、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各单位的险情巡查人员在进行灾害点巡查时,必须亲临现场调查分析,做到认真仔细、高度负责,每次巡查时要及时记录,并建档保存,为预测预报地质灾害积累资料。
七、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工作的领导,保证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用车及通讯用具,落实专门人员,确保巡查时间,为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及其他后勤保障,保证地质灾害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2
苍南县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及发展趋势,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速报范围
发生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以及避免3人(含)以上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见附件)。
二、速报时限
1、凡是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灾情及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以及避免3人(含)以上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报告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速报省、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县国土资源局在接到地质灾害灾情及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并在12小时内,将灾情及险情的实况速报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4、县国土资源局在完成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应急调查后24小时内,将应急调查报告速报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三、速报内容
1、地质灾害速报应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及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
2、应急调查报告应详细说明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发生的时间(精确到时、分)、地点、经纬度、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死亡、失踪、受伤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地质灾害成因、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防治对策建议。并附1/1万地形地质图及相关照片。成功预报的实例应写明成功避险的过程,实际的减灾效果。
3、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随时进行续报。
四、速报要求:
1、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其他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
2、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苍南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苍政发[2006]144号)的规定做好应急工作。同时,按速报制度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速报。
3、严禁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瞒报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
一、灾情分级标准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二、险情分级标准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
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附件3
苍南县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制度
为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正常、有效的进行,特制定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制度。
一、值班时间:每年4月15日至10月15日汛期期间,特别在台风、大暴雨、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降雨期间及其以后三天内或者上级通知要求值班期间,每日24小时不间断。
二、值班人员安排及要求:
1、值班人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自行安排内部人员值班,每班2人以上。
2、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应设立值班室和联系电话,保持通讯联络24小时畅通。
3、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地质灾害值班电话,在管辖范围内公布并上报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值班工作职责:
1、及时、准确地接收并认真记录好上级机关、部门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示、命令、通知等,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
2、接到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时,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并做好记录。
3、保持与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联系,随时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情况。
4、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要把已发生的情况、正在进行中的工作和可能发生的情况交接清楚,使每个值班人员情况明、反映灵、上报准、处理稳。
四、值班纪律:
1、值班人员因事或休假,需经批准,并由领导统一安排人员顶班后方可离岗。
2、因失职、玩忽职守等原因导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耽误或失误的要严肃批评,认真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主题词:行政事务 地矿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检察院,温州矾矿,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