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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苍南县治理“三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朗读

苍政办〔2007〕50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苍南县治理“三车”被盗问题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自2007年3月至7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治理“三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根据上级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公安局、综治办、规划建设局、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房管局、苍南县城管办等八部门联合制定的《全县治理“三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苍南县治理“三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

工  作  方  案

为认真解决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被盗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和“平安苍南”建设,根据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要求和《全省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县公安局、综治办、规划建设局、城管办、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房管局决定,自2007年3月至7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治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以下简称“三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治理“三车” 被盗问题专项行动要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平安建设决策部署,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加强管理,重在治本”的方针,依法严厉打击盗窃“三车”违法犯罪活动,落实预防“三车”被盗问题的各项措施,强力推进“三车”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确保广大群众财产不受侵犯,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作目标

开展治理“三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是:在各级

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全面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完善防范和打击盗窃“三车” 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落实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责任制,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和减少盗窃“三车”等违法犯罪活动。努力做到:

1、破获一批盗窃“三车”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团伙,惩处一批犯罪分子;

2、盗窃“三车”高发区域、部位得到及时整治,“三车”被盗案件明显下降;

3、居民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设置“三车”存放库,在繁华商业地段街道两侧和公共交通转乘站(点)增设公益性“三车”集中存放点,并设专人看管;

4、彻底取缔非法设立的旧“三车”交易市场及收购赃车的废旧收购点、“三车”维修点;

5、“三车” 管理办法科学完善,群众自防意识普遍增强,群众不购买来路不明“三车”;

6、对自行车实行源头管理,落实生产企业车辆编码、销售企业报备购车相关信息等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打击的重点对象

1、盗窃“三车”团伙。

2、收赃场点业主。

3、销赃场点业主。

4、发现“三车”窝赃而不报告的出租房主。

(二)整治的重点地区

1、非法交易“三车”的旧货交易市场、废旧收购站(点)等场所。

2、收赃销赃的“三车”维修点。

3、易发生“三车”被盗的重点地区和场所。

4、易作为窝赃场所的出租房屋、废旧仓库、施工工地。

5、为异地销赃“三车”提供方便的托运站、点。

(三)解决的重点问题

1、“三车”基础管理。研究解决“三车”的生产、销售、运输、销毁、报废等各环节的规范管理问题。

2、“三车”日常防范。研究解决日常生活中“三车”存放、看管等安全防范问题。

3、对盗窃“三车”人员的处罚。研究解决对盗窃“三车”等违法犯罪人员处罚的法律适用,加强对重点人员动态监控及教育等问题。

4、“三车”无牌无证行驶问题。公安机关要加大日常巡查

力度,对无牌无证上路的“三车”要予以暂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四、工作措施

(一)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深入基层,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为专项治理行动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鼓励群众举报盗窃“三车”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三车”被盗后主动报案。

(二)摸底排查。要对近年来本地发生的“三车”被盗案件进行清理统计、分析归纳,查找发案、销赃、非法交易的规律特点,明确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打击、防范、管理等工作。

(三)查处打击。要严厉查处涉及“三车”被盗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团伙作案、流窜作案、利用合法身份作掩护的违法犯罪人员。要通过组建专门力量、串并案件、阵地控制等措施,提高查处打击效能。

(四)取缔非法。要加大对“三车”交易市场监管、检查力度,落实“三车”来源登记、手续审核、出厂查验措施,依法取缔“三车”非法交易市场和黑市交易,堵塞盗窃“三车”的销赃渠道。

(五)巡查防控。要加强对社会面的治安巡查,采取集中清查、便衣巡查、蹲点设伏等多种形式,搞好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及易发案地区的预防与控制。

(六)防范指导。要指导、督促有关单位依法落实有关法律

法规,落实内部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度,完善“三车”停放、保管、监控等有关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具有较强防盗性能的锁具,为搞好防范奠定基础。

(七)源头管理。落实自行车销售企业登记购车者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及车辆信息并报备要求,建立“三车”信息管理系统。尽快建立“三车”被盗信息管理系统,并健全与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的比对机制。

(八)完善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依法制定和完善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研究打击处理盗窃“三车”及销赃、窝赃违法

犯罪人员的法律适用问题。

(九)责任追究。要将治理“三车”被盗问题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之中,对开展治理“三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不力、效果不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实

行“一票否决”。

五、职责任务

(一)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社区、农村警务建设,强化社会面巡逻防控,严厉查处打击盗窃“三车”等违法犯罪人员。依法监督、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建立被盗“三车”信息管理系统。

(二)综治委及各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综合治理工作的优势,进一步深化基层平安创建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

群防群治,共同治理“三车”被盗问题。

(三)建设、房管部门:督促落实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划居民存车处,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监督、指导物业管理企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高安全防范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认真做好“三车”的存放、看护等工作。

(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繁华商贸区和街道两侧、商厦(店)前“三车”停放、存放点的规划和设置,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巡查、监管职能。

(五)工商、经贸部门:会同公安、商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旧“三车”交易市场、废旧物品收购站(点)、“三车”维修点的监管,取缔非法设立的旧“三车”交易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旧货流通的规范管理。督促、建立旧“三车”经营主体对销售、购买“三车”人信息登记报备制度;督促、建立“三车”销售企业对车辆、购车人信息登记报备发证制度。

(六)质监部门:督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刻制车架编号,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备,从源头上强化安全管理。

六、工作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3月1日至3月20日)。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建立工作机构,完成组织、宣传、动员、部署工作。广泛张贴专项行动通告,动员群众参与。

(二)打击整治阶段(3月21日至6月15日)。公安机关

要会同有关部门以派出所为基础,整合各方面力量,落实防范、

管理、打击、查处措施,抓现行、打团伙、掏窝点,严厉打击盗窃“三车”等违法犯罪活动。适时组织集中设卡检查电动“三车” 行动,开展以机动车修理业、出租房屋、建筑工地等容易成为销赃场所的地域为重点的清查整治;加强路面交通管理和对案件高发地段和时段的巡逻防范,加大对无证“三车”和可疑人员、车辆的查验力度;组织“三车”返还活动,适当集中返还追缴的“三车”,展示治理效果;集中为群众登记现有“三车”信息,宣传“三车”安全防范常识。

(三)建章立制阶段(6月16日至7月15日)。根据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三车”管理方面漏洞,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制定和完善“三车”管理办法,完善“三车”管理信息系统,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

(四)总结表彰阶段(7月16日至7月31日)。依据工作考

核标准,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特别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上报全国、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三车”被盗问题涉及千家万户,严重影响广大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影响城市形象和社会风气,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害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法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创建“平安苍南”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治理“三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纳入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迅速采取坚决有效措施治理“三车”被盗问题,切实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加强领导。县公安局、综治办、规划建设局、城管办、经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房管局组成全县治理“三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局治安大队,各部门派出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

(三)协作配合。专项行动期间,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沟通,协作配合,并积极争取法院、检察机关的支持,共同搞好治理“三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

  (四)落实责任。要严格“三车”被盗案件登记制度,落实各环节责任单位,建立防范、管理、破案、查处责任制。将“三车”安全防范、查处、打击等情况纳入有关部门工作考核,严格奖惩,提高管理效能。

(五)加强联系。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

按照上级要求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认真总结专项行动中的经验做法,推动专项行动健康、顺利发展。阶段工作情况分别于3月18日、6月13日、7月12日前上报,专项行动总结于7月29前上报,《全县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统计半月报表》和《全县治理摩托车被盗问题工作情况统计半月报表》于每月12、27日上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号码:68710106、 13958777066,联系人:杨海珍。

附件:1、全县治理“三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

办公室职责和人员组成

2、温州市关于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摩托车等违法

犯罪活动的通告

3、全县治理“三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统

计半月报表

          4、全县治理摩托车被盗问题工作情况统计半月报表

  苍南县公安局   苍南县经贸局

  苍南县综治办   苍南县工商局

  苍南县建设局   苍南县质监局

  苍南县城管办   苍南县房管局

  主题词:公安  治安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23日印发

  附件一

苍南县治理“三车”被盗问题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组成名单

为切实加强治理“三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公安局、综治办、规划建设局、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城管办、房管局决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建立联络员制度。

一、领导小组职责及人员组成

  全县治理“三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专项行动,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制定专项行动不同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组织全县集中统一行动,检查、抽查和指导各地、各部门专项行动工作,对全县专项行动进行通报考核和评比。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  长:吴农军   县府办

  副组长:陈玉明   县公安局 

  成  员:顾金勇   县综治办

  吴正胜   县规划建设局

  高  炼   县经贸局

  胡志慧   县工商局

  刘荣满   县质监局

  项祖嵩   县城管办

  蔡启增   县房管局

  杨细相   县广播电视台

  陈立祥   灵溪镇

  缪克钊   龙港镇

  项方玉   金乡镇

  徐沛旺   钱库镇

  周正声   宜山镇

二、专项行动办公室联络员职责及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掌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及时发现并帮助基层解决存在的问题,向领导小组报告反映情况,促进专项行动协调一致地开展,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组成

  主  任:杨成革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成  员:叶俊青    县委宣传部

  应庆蒙    县综治办

  韩加群    县规划建设局

  李求泼    县经贸局

  邓  涌    县工商局

  陈  茹    县质监局

  王增雷    县房管局

  刘荣发    县广播电视台

  曾云李    灵溪镇

  胡碧群    龙港镇

  夏敬国    金乡镇

  陈明位    钱库镇

  张帮钩    宜山镇

  黄李赛    县公安局政治处

  董大范    县公安局执法大队

  蔡  毅    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尤良伍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董希拳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附件二

  温州市关于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摩托车等

  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摩托车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盗窃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等,下同)、摩托车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盗窃自行车、摩托车案件。

   二、依法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摩托车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治盗窃自行车、摩托车违法犯罪人员。

   三、依法整治非法设立的旧自行车、旧摩托车交易市场,依法惩处非法设立的旧自行车、旧摩托车交易市场经营业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自行车、摩托车或者无合法来源有赃物嫌疑的自行车、摩托车,或者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代为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三项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予以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五、“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

   (一)在非法交易场所销售、购买的;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购买的;

   (三)没有依法应当具有的合法票据、证件牌照等证明材料的。

   六、盗窃自行车、摩托车或者明知是被盗自行车、摩托车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问题、上缴车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否则,一经查获依法从重处罚。

   七、发生自行车、摩托车被盗案件后应及时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查获被盗车辆后,依据报案凭证等证明材料发还车辆。

   八、举报盗窃自行车、摩托车等违法犯罪活动,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依照《群众举报盗窃自行车、摩托车等违法犯罪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保护其人身安全。

   九、举报方法:

   (一)拨打当地110报警电话或当地派出所报警电话。

    (二)登录温州警务在线网站举报。

(网址:www.wzga.gov.cn/new/index1.asp)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公安局  温州市综治办

  温州市规划局  温州市经贸委

  温州市工商局  温州市质监局

  温州市房管局


  附件三

全县治理“三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统计半月报表

(2007年   月  日至  月  日)

   填表单位:

  一、自行车案件查处情况

  核对方法:

  列:1=2+3

   =9+…+14

  4=5+6+7

接  报  情  况(起)

涉  案  车  辆

  查破情况(起)

发  案  部  位(起)

  合计

  立为刑事案件

  受理治安案件

  合计

  普通车

  电动车

  摩托车

  破案

  查处

  居民区

  商场饭店

  各类学校

  车站码头

  其他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总  计

  二、抓获处理人员                                                                                               三、查获犯罪集团

  核对方法:

  列:1=2+3+4

   5=6+7+8+9

抓获人员情况(人)

处理人员情况(人)

集团

(个)

人员

(人)

涉案

(起)

  合 计

刑事拘留

逮捕

其他

合计

移送起诉

劳动教养

行政拘留

  其他

  1

2

3

4

5

6

7

8

9

  1

2

3

  总  计

  总计

  四、收缴返还自行车情况                                                   五、捣毁非法销售窝点情况                                     单位:个

核对方法:

列:1=2+3+4

5=6+7+8

收缴自行车(辆)

返还自行车(辆)

核对方法:

列:1=2+…+6

     

维修点

废旧物

非法交

出租屋

  合计

摩托车

电动车

普通车

合计

  摩托车

电动车

  普通车

收购点

易市场

1

2

3

4

5

6

7

8

1

2

3

4

5

6

  总  计

  总  计

  审核人:                                                  填表人:                                                 2007年  月   日填

  附件四

全县治理摩托车被盗问题工作情况统计半月报表

(2007年3月1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单位:

一、案件查处情况

二、抓获处理人员

接报情况(起)

涉案车辆(辆)

查破情况(起)

抓获人员情况(人)

处理人员情况(人)

合计

立为刑事案件

受理治安案件

破案

查处

合计

刑拘

逮捕

其他

合计

移送

起诉

劳动

教养

行政

拘留

其他

1

2

3

4

5

6

1

2

3

4

5

6

7

8

9

  三、查获犯罪集团情况

  四、收缴返还摩托车情况

  五、捣毁非法销售窝点情况

集团

(个)

人员

(人)

涉案

(起)

收缴

(辆)

返还

(辆)

合计

维修点

(个)

废旧物品收购点(个)

非法交易市场(家)

出租屋(家)

其他

1

2

3

1

2

1

2

3

4

5

6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本表填表要求同《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统计半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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