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办〔2007〕16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47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馨行动”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06〕12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07〕6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我县春节前后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我县开展“和馨行动”以来,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因企业欠薪引起群体性劳资纠纷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因不规范用工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仍然存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苍南、平安苍南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在春节前按时足额领到工资,确保不发生因欠薪而引发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并取得切实成效。如工作不力,造成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要追究当地政府和责任部门的责任。
二、工作重点
重点监督检查各类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纠纷较多的建筑施工、纺织、塑编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对已发生过欠薪行为的企业和近期有欠薪举报的企业,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包括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情况以及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增强法制意识。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以及形式多样的活动,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提高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使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农民工依法维权。同时,加大对典型、重大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保持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强化排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工资拖欠情况排查,全面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对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限期补发;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依法从快处理并予以曝光;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对欠薪逃逸人员中涉嫌合同欺诈和转移财产等犯罪行为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三)加强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劳动保障、规划建设、公安及工会组织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切实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协调和配合,相互支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部门联动的高效执法局面和强大的工作合力。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建设、公安、工会组织等部门,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执法行动,督促企业依法加强用工管理,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依法纠正企业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继续做好群众投诉举报受理查处工作,建立12333举报投诉电话12小时值班制,对涉及拖欠克扣工资的投诉、举报案件,做到快受理、快查处。对工资支付类劳动仲裁案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快速有效办结。规划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整顿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现象,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涉嫌逃逸的刑事案件,协助处理因克扣、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其他突发性案件,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控制事态发展,严厉打击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案件和以索要工资为名的各类敲诈勒索案件。工会组织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各类宣传及执法活动,监督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另外,发改、财政、监察、司法、工商、银行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各乡镇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落实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实行标本兼治。要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方式,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积极推行建筑工人工资考勤卡制度。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工资 清查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
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