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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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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7〕6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国家投资

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元月十日

苍南县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级三万亩土地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三万亩土地整理项目是指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立项的我县马站镇等土地整理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称为苍南县国家级三万亩土地整理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县国土局、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负责人由县国土局派人担任。

  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应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切实组织好项目工程实施,认真负责做好项目实施中村、组之间的土地权属调整、政策处理、施工环境等相关事宜的协调工作,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作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策划、建设、实施全过程负责,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

  (二)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三)组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

  (四)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

  (五)做好项目实施公告、开工动员、工程验收、总结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在项目实施前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有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必要时,可提请县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属于重大问题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研究解决。

  第九条  工程开工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现场办公制度,及时召集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要进行返修;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有问题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理记录。

  单体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进行咨询、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应按要求修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县国家级三万亩土地整理项目办公室研究解决;

  (二)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进行补充、说明,并报县国土资源局确定。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县国家级三万亩土地整理项目办公室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组织工程监理人员做好项目建设自检工作。项目建设自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施工单位已提交竣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修书;

  (二)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已提交监理报告;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十六条  县国家级三万亩土地整理项目办公室应责成监理人员在项目自检后一个月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项目竣工自检报告,并提请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准备有关材料,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和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对项目实施中的不正当行为要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向县国土资源局、县政府或上级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国家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县内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造田造地项目以及委托造地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整理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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