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办〔2007〕267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县农民健康体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农民健康体检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原《苍南县农民健康体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苍政发〔2006〕126号)随文废止。
二OO七年十二月三日
苍南县农民健康体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农民健康体检项目的管理,确保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和《浙江省农民健康体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免费提供每二年一次的健康体检。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农民健康体检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等工作。县合医办负责全县农民健康体检工作方案的制订和体检定点单位的确定及监督检查工作,各中心卫生院负责辖区内乡镇农民健康体检工作方案的制订和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工作,体检定点单位负责具体体检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设立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确保农民健康体检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为方便农民就近参加体检,健康体检原则上采用属地体检,由居住地的县级医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体检单位”)承担具体体检任务,并要实施体检方案、出具体检报告、慢病筛选、统计上报体检数据等工作,并逐步为受检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农民健康体检工作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有机结合。
第六条 农民健康体检内容为物理体检(内、外科)、三大常规(血、尿、粪)、B超(肝、胆)、心电图、胸部透视等5项(其中胸部透视可由各体检单位的主检医师根据体检对象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或可采取其它项目代替如血糖、血脂、肝功能等,由参合农民选择)。
对7岁以下儿童的体检,按照儿童系统管理的要求给予生长发育监测,对中小学校在校学生的体检,按照学生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要求执行,体检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农民健康体检采用“健康体检券”方式运作,7岁以下儿童或中小学生的监测或体检由相关单位统一组织。
“健康体检券”由县合医办统一制作,严禁私自印制。
农民在约定期限内凭“健康体检券”到本乡镇体检单位参加体检,一人一券,体检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体检项目,不能调剂使用,严禁“他人代检、以券代药、以券代币”,不能冲抵现金。一个乡镇内有多家体检单位的,由县合医办、中心卫生院和当地乡镇政府具体协商决定体检人数分配。
每张“健康体检券”的面值为20元,使用频次为二年一次。体检单位按照收取的“健康体检券”向县合医办进行资金结算。
第八条 “健康体检券”发放的对象由县合医办核定,发放的“健康体检券”张数与参合农民人数一致。各乡镇政府领到的“健康体检券”由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并积极组织村两委(社区或居民区)人员落实发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保健康券发放落实到每位参合农民手中,严禁擅自截留或挪用。要积极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提高农民的体检率,让农民切实得到实惠。
第十条 各体检单位对体检工作要认真负责,充分准备,并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添置必需的基本设备,组建相对固定的体检队伍,参加健康体检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并通过培训、继续教育等方式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保证体检工作常年、正常开展。
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通过人才培训、设备支援、下乡巡回服务等方式,协助其它体检单位为农民提供优质的健康体检服务,确保体检效果。
第十一条 各体检单位应根据本地实际,加强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居民区或社区)的联系沟通,与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制订可行的体检方案。各体检点要设立明显的标记,设计合理的体检布局和流程,并安排人员为前来体检的农民提供健康咨询等服务。
第十二条 农民体检后,各体检单位应及时建立健康档案。体检后一个月内应向受检农民书面反馈检查情况,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并做好疾病诊断和分析统计汇总工作。
健康档案实行属地管理。农民在非本人居住地体检的,体检单位应及时将体检结果书面反馈本人,并将体检结果移交本人所在地体检单位,由后者负责为其建立健康档案。一般在每个体检季度结束上报报表前做好交接工作。
农民健康体检表由县合医办统一印制。7岁以下儿童和中小学校在校学生的体检档案仍使用原先统一的档案格式。
第十三条 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现有硬件和网络架构,积极推行农民健康体检工作信息化管理。要充分利用媒体和各种宣传途径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农民的健康知识知晓率。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四条 县合医办要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必须按要求合理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民体检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要加强对体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第十六条 建立农民健康体检工作报表制度,各体检单位应按季度报送工作报表,各体检单位应将农民健康体检工作报表及时(每季度结束前7天内)上报县合医办。全县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结束后,县合医办要严格组织年度体检工作督查、验收、总结和体检费用结算。
第十七条 严禁体检单位对体检工作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取消体检单位资格。
第十八条 县合医办负责对全县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评价,县财政部门负责对绩效评价的指导并对评价结果进行评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并报县合医办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合医办负责解释。
主题词:卫生 健康体检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