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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朗读

苍政办〔2007〕262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

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准确掌握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为本次调查对象:

  (一)具有全县非农业户口的家庭;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在 9000 元(含)以下的;

  (三)家庭全部住房的建筑面积在48平方米(含)以下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二、调查方式

  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由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各社区(居委会)为申报、调查受理点,不设社区(居委会)的以乡镇政府为申报、调查受理点。符合申报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受理点领取《苍南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申报、调查表》,填写完毕后,在规定时间内交给户籍所在地受理点并携带家庭户口本接受调查。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填表申报家庭的人口、劳动力、经济收入、现有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不设社区(居委会)的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查。乡镇政府对受理点完成的申报、调查表进行复核,并将申报、调查表统计汇总后移交县房改办。县房改办负责填表申报家庭的住房情况审查工作,并进行统计汇总。同时,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数据库。具体申报、审查程序如下:

  (一)发放表格。《苍南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申报、调查表》由县房改办印制并发放到各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发到各受理点(或在苍南房管网下载,网址:www.cnfgj.com)。

  (二)居民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到受理点领取表格,如实填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受理点上交表格。

  (三)收入及住房审查。受理点对申报家庭的经济收入、住房状况进行详细核对、审查。

  (四)整理移交。受理点初审后,将表格整理送交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复核,统计汇总后移交县房改办。

  (五)调查建档。县房改办对填表申报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后,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同时进行汇总,填写《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申报、调查汇总表》。

  三、工作要求

  (一)周密组织。各乡镇政府要根据通知要求抓紧开展工作,重点乡镇要成立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组织机构、责任分工、调查人员组成及相关要求。要把调查任务落实到各受理点,具体要委托受理点做好《苍南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申报、调查表》的领取、发放和及时收回工作。县房改办要有专人与乡镇政府保持工作联系,进行业务指导。

  (二)确保质量。要切实做好宣传,使居民家喻户晓,使申报、调查工作实现全覆盖。县房改办要组织参与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详细讲解申报、调查表格内容,提高业务素质。对申报、调查表的汇总要在分析其正误、合理修正的基础上,做到准确无误。

  (三)加快进度。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要在12月底结束。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要落实任务,明确分工,抢抓进度,切实把握时间节点。12月1日至12月10日,完成填表申报;12月11日至12月16日,各受理点完成初审和调查工作;12月17日至12月22日,乡镇政府完成核查工作,经统计汇总后报县房改办;12月22日至27日,县房改办统计汇总报房管局。12月27日至31日,县房管局建立各乡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档案数据库。

   附件:1、苍南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调查表

   2、《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申报、调查表》填写说明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房屋  收入  调查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28日印发

  附件1

苍南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调查表

乡(镇)           社区(村、居)

户主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

身份证号

关系

家庭成员

身份证号

关系

家庭成员

身份证号

关系

家庭成员

身份证号

关系

家庭成员

身份证号

关系

户主类型

□  1 三无人员    2 在职    3 下岗    4 失业    5 退休

家庭人均年收入

   1、3000元以下  2、3000-4200  3、4200-5100 

  4、5100-6000   5、6000-9000元

住房情况

房屋坐落

1

建筑面积

房屋坐落

2

建筑面积

人均建筑

面积

合计住房建筑面积

房屋属性

  1 、已购公房  2、 私房  3、 承租单位自管公房

  4、承租直管公房  5、借住房屋  6、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

  7、租赁补贴房屋  8、实物配租房屋  9、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10、其他

备注:1、请在填写前仔细阅读表格背面的《填写说明》

2、请在有选择项指标的“□”内填写相应的数字

3、本表格填写后须在12月10日之前交给户籍所在地受理点

申报人承诺:以上申报情况属实。  申报人签字:       申报日期:2007年   月   日

调查人签字:                                 调查日期:2007年   月   日

附件2

《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申报、调查表》填写说明

  一、家庭人员及经济收入情况

  1.户主:填写低收入家庭的户口本上的户主姓名。

  2.联系电话:填写低收入家庭的联系电话,或者填写容易联系到的户主、主要家庭人员的手机、小灵通。

  3.家庭成员:填写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姓名。

  4.关系:填写低收入家庭成员与户主的关系,如夫妻、父子等。

  5.三无人员: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

  6.家庭人均年收入:是指该家庭每一成员(包括户主)2006年全年合计总收入入除以家庭成员数得出的人均年收入金额,应按实填写申报。

  家庭收入包括每一家庭成员:(1)工资、资金、年薪所得;(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3)住房补贴;(4)房屋承租经营所得;(5)劳务报酬所得;(6)股息红利及存款利息所得;(7)其他所得。

  二、住房情况

  1.房屋坐落:有住房的填写住房地址,有多处住房的要分别填写;无住房的填写现居住地址。

  2.建筑面积:指低收入家庭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以房屋租赁契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等合法证件中标时的面积为准,有两处以上住房的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

  借住房屋、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不计入房屋面积;

  人均建筑面积;按低收入家庭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

  3.房屋属性:

  (1)已购公房:指通过房改售房购买的公有房屋;

  (2)私房:指除已购公房外,其他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3)承租单位自管公房:指承租单位的住房;

  (4)承租直管公房:指承租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

  (5)借住房屋:指借住亲属或朋友房屋;

  (6)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指未经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没有获得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等批件而自行搭建并用于自住房屋;

  (7)租赁补贴房屋: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租赁补贴后自行租赁的房屋;

  (8)实物配租房屋:指房管部门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

  (9)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指享受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私建公助、解困房和落实政策腾退购买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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