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办〔2007〕262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
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准确掌握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为本次调查对象:
(一)具有全县非农业户口的家庭;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在 9000 元(含)以下的;
(三)家庭全部住房的建筑面积在48平方米(含)以下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二、调查方式
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由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各社区(居委会)为申报、调查受理点,不设社区(居委会)的以乡镇政府为申报、调查受理点。符合申报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受理点领取《苍南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申报、调查表》,填写完毕后,在规定时间内交给户籍所在地受理点并携带家庭户口本接受调查。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填表申报家庭的人口、劳动力、经济收入、现有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不设社区(居委会)的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查。乡镇政府对受理点完成的申报、调查表进行复核,并将申报、调查表统计汇总后移交县房改办。县房改办负责填表申报家庭的住房情况审查工作,并进行统计汇总。同时,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数据库。具体申报、审查程序如下:
(一)发放表格。《苍南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申报、调查表》由县房改办印制并发放到各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发到各受理点(或在苍南房管网下载,网址:www.cnfgj.com)。
(二)居民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到受理点领取表格,如实填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受理点上交表格。
(三)收入及住房审查。受理点对申报家庭的经济收入、住房状况进行详细核对、审查。
(四)整理移交。受理点初审后,将表格整理送交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复核,统计汇总后移交县房改办。
(五)调查建档。县房改办对填表申报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后,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同时进行汇总,填写《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申报、调查汇总表》。
三、工作要求
(一)周密组织。各乡镇政府要根据通知要求抓紧开展工作,重点乡镇要成立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组织机构、责任分工、调查人员组成及相关要求。要把调查任务落实到各受理点,具体要委托受理点做好《苍南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申报、调查表》的领取、发放和及时收回工作。县房改办要有专人与乡镇政府保持工作联系,进行业务指导。
(二)确保质量。要切实做好宣传,使居民家喻户晓,使申报、调查工作实现全覆盖。县房改办要组织参与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详细讲解申报、调查表格内容,提高业务素质。对申报、调查表的汇总要在分析其正误、合理修正的基础上,做到准确无误。
(三)加快进度。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要在12月底结束。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要落实任务,明确分工,抢抓进度,切实把握时间节点。12月1日至12月10日,完成填表申报;12月11日至12月16日,各受理点完成初审和调查工作;12月17日至12月22日,乡镇政府完成核查工作,经统计汇总后报县房改办;12月22日至27日,县房改办统计汇总报房管局。12月27日至31日,县房管局建立各乡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档案数据库。
附件:1、苍南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调查表
2、《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申报、调查表》填写说明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房屋 收入 调查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28日印发
附件1
苍南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调查表
乡(镇) 社区(村、居)
家 庭 人 员 及 经 济 收 入 情 况 | 户主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家庭成员 | 身份证号 | 关系 | |||||||||
家庭成员 | 身份证号 | 关系 | |||||||||
家庭成员 | 身份证号 | 关系 | |||||||||
家庭成员 | 身份证号 | 关系 | |||||||||
家庭成员 | 身份证号 | 关系 | |||||||||
户主类型 | □ 1 三无人员 2 在职 3 下岗 4 失业 5 退休 | ||||||||||
家庭人均年收入 | 1、3000元以下 2、3000-4200 3、4200-5100 4、5100-6000 5、6000-9000元 | ||||||||||
住房情况 | 房屋坐落 | 1 | 建筑面积 | ||||||||
房屋坐落 | 2 | 建筑面积 | |||||||||
人均建筑 面积 | 合计住房建筑面积 | ||||||||||
房屋属性 | 1 、已购公房 2、 私房 3、 承租单位自管公房 4、承租直管公房 5、借住房屋 6、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 7、租赁补贴房屋 8、实物配租房屋 9、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10、其他 | ||||||||||
备注:1、请在填写前仔细阅读表格背面的《填写说明》
2、请在有选择项指标的“□”内填写相应的数字
3、本表格填写后须在12月10日之前交给户籍所在地受理点
申报人承诺:以上申报情况属实。 申报人签字: 申报日期:2007年 月 日
调查人签字: 调查日期:2007年 月 日
附件2
《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申报、调查表》填写说明
一、家庭人员及经济收入情况
1.户主:填写低收入家庭的户口本上的户主姓名。
2.联系电话:填写低收入家庭的联系电话,或者填写容易联系到的户主、主要家庭人员的手机、小灵通。
3.家庭成员:填写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姓名。
4.关系:填写低收入家庭成员与户主的关系,如夫妻、父子等。
5.三无人员: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
6.家庭人均年收入:是指该家庭每一成员(包括户主)2006年全年合计总收入入除以家庭成员数得出的人均年收入金额,应按实填写申报。
家庭收入包括每一家庭成员:(1)工资、资金、年薪所得;(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3)住房补贴;(4)房屋承租经营所得;(5)劳务报酬所得;(6)股息红利及存款利息所得;(7)其他所得。
二、住房情况
1.房屋坐落:有住房的填写住房地址,有多处住房的要分别填写;无住房的填写现居住地址。
2.建筑面积:指低收入家庭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以房屋租赁契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等合法证件中标时的面积为准,有两处以上住房的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
借住房屋、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不计入房屋面积;
人均建筑面积;按低收入家庭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
3.房屋属性:
(1)已购公房:指通过房改售房购买的公有房屋;
(2)私房:指除已购公房外,其他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3)承租单位自管公房:指承租单位的住房;
(4)承租直管公房:指承租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
(5)借住房屋:指借住亲属或朋友房屋;
(6)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指未经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没有获得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等批件而自行搭建并用于自住房屋;
(7)租赁补贴房屋: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租赁补贴后自行租赁的房屋;
(8)实物配租房屋:指房管部门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
(9)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指享受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私建公助、解困房和落实政策腾退购买的房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