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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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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8〕51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批确定,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提供大病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合人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医疗机构的合理竞争, 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五)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施。

  第五条  愿意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许可证证明材料;

  (四)主要部门、科室设置和医疗项目;

  (五)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药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药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药费);

  (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并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供参合人自行选择。

  第七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医疗费用控制、医疗费用结算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2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并公告参合人。

  第八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参合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得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配备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要求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结报中心计算机联网,实行医疗费用实时结报。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参合人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机构自身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严格遵循用药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乱检查、大处方等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使用进口、贵重药品,参合人因病确需施用丙类药品(自理药品)必须先行告知(书面形式存档),取得参合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急救除外)。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出院恢复期患者,根据病情需要,最多可带治疗本次住院疾病7日量的口服药品。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实行首诊负责制,为参合人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要了解和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规定,提高业务管理水平,适应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需要。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中的特点和作用,提倡使用中医药,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的原则,按照“医疗费用总量控制”要求,切实控制住院医疗费用的不正常增长。

   第十八条  参合人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核销范围要严格按照《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与《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并确定合作医疗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结报工作人员, 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报销窗口。

  第二十条  定点医院必须在显要位置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窗,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制度,宣传内容要定期更换,并要在报销窗口张贴报销程序告知事项,以方便参合人实时结报。

  第二十一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报工作人员,在办理补偿报销手续时,要认真严格审核以下事项:

  1、审核患者身份证明与合作医疗卡是否相符,防止冒名虚报。

  2、审核患者的疾病是否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有关工伤、自杀、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第三责任人引起的所有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3、审核住院医药费用与明细汇总清单是否对应、真实、清晰。

  4、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药费用和正常生育(顺产)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核销(符合计生政策的难产对象须提供准生证明)。

  5、《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补偿核销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结报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受理核销程序进行操作。

第二十三条  补偿核销对象必须在医药费结算后的《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结算报销单》的领款人栏上签字领款。《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结算报销单》为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定点医院存档,第二联交核销对象。

第二十四条  支付补偿核销的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每月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结算一次。

第二十五条  医院结报工作人员要每月整理、汇总、统计《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药费用报销登记册》,住院补偿核销金额汇总及补偿核销人次等材料经医院领导签字并盖上医院公章后,在次月3日内上报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材料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财务人员和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在《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院结报汇总结算单》上签字,并由县合医办主任审核,再报县卫生局领导审批,于次月月底前,将垫付的补偿核销资金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参合人补偿核销的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归档的材料包括住院结算报销单、发票复印件、身份证和合作医疗卡复印件、补偿核销审核表。

第二十八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和开展补偿核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和补偿核销档案。在县外定点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核销按照《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收回违规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将非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药费用列入补偿核销范围的;

(二)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自理药品费用和不应报销的其它费用列入补偿核销范围的;

(三)将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疾病和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药费用和正常生育(顺产)的医药费列入补偿核销范围的;

(四)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规定,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搭车开药、串换药品的;

  (五)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不执行药品价格规定的;

  (六)不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不坚持出入院标准,重复做大型设备检查的;

  (七)将病人挂名住院或冒名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列入补偿核销范围的;

(八)不按规定执行告知制度及有关规定引起医药费用纠纷的;

(九)伪造医学文书、出具虚假住院发票的;

(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变通为可报销项目或分解在其他项目中的;

(十一)补偿核销档案材料不齐全或无补偿核销档案的;

(十二)违反《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卫生  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  管理办法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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