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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区域性产品质量预警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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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5〕88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县区域性产品质量预警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区域性产品质量预警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五年五月十九日

苍南县区域性产品质量预警机制实施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我县区域经济发展迅速,特色明显。由于我县经济结构以小型个私企业居多,企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管理基础薄弱、生产设备落后、产品档次偏低等现象还比较普遍,部分企业为追求利润而不顾产品质量,导致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时有发生,如奶粉、卤制品、“黑心棉“等产品质量问题,使我县整体产品质量声誉受到严重损害,给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负面影响。为了创新质量监管模式,提高产品质量监管的预见性,变事后整治为事先预防与监管并重,把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消除在萌芽阶段,促进我县区域经济发展,特制定区域性产品质量预警机制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要求

  通过建立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预警机制,进一步巩固区域性产品质量整治成果,把区域性或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努力做到不出现已通过整治的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的“回潮”,不出现被国家或省点名的、新闻媒体曝光的新的量大面广的区域性或行业性的产品质量问题,为实施“质量立县,品牌兴业”战略和全力打造“品牌苍南”、进一步提高我县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营造产业品牌的良好环境、增创区域性产业优势、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进步而努力。

  二、预警等级的认定及发布

  1、区域性重点产品质量问题预警设黄色警示和红色警告两个等级。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黄色警示:

  (1)在省以上定期监督检查中,产品抽查数达5批次(含5批次)以上且合格率在60%以下的;

  (2)在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专项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的产品数达到10批次以上,且合格率在60%以下;

  (3)用户或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反映比较集中和强烈的;

  (4)被省、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问题较严重的。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红色警告:

  (1)在省以上定期监督检查中,产品抽查数达5批次(含5批次)以上且合格率在40%以下的;

  (2)在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专项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的产品数达到10批次以上,且合格率在40%以下;

  (3)被国家、省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曝光的;

  (4)被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列入警示范围的。

  4、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预警机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向有关涉企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质量预警通报,相关乡镇在接到预警后半年内完成整治工作。

  三、具体措施

  1、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预警通报后,应在一周内成立区域性产品质量整治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开展对辖区内被预警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并建立该行业生产企业的质量信息档案。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配合。

  2、质量整治工作机构应在成立后的一个月内,组织制订以及颁布实施预警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考核细则,对相关企业进行分类整治和指导。

  3、质量整治工作机构应按照考核细则对企业的基本生产条件进行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预警产品质量进行全面的抽查。对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分别由整治工作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企业完成整改后,应再分别向整治工作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4、对整改后提出复查申请的企业,整治工作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进行复查。对经复查后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企业,整治工作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责令其停业,限期进行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坚决实施关停并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变更其经营范围。

  5、在质量整治过程中,对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和无照或超经营范围生产预警产品的企业,整治工作机构应移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包庇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者或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以及利用职权妨碍、干扰整治工作的,由县纪律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经过整治,企业基本生产条件考核合格率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率均达到80%后,黄色预警的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红色预警的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8、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接到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按20%的比例对企业基本生产条件和预警产品质量进行抽查。

  9、经抽查,企业基本生产条件合格率和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确认通过整治验收,同时发布通报宣布解除预警。

  10、对解除预警的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广大企业应继续做好整治成果的巩固工作,不断提高区域或行业产品质量,积极实施品牌战略,力创产品品牌和产业品牌,进一步向区域性或者行业性产业优势转化。

  1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乡镇政府开展区域性或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治工作不力造成严重成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主题词:经济管理  产品  质量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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