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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重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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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5〕86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重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重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苍南县重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重大雷击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统一、高效、规范的雷击事故应急处置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灾害防御工作规律,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重大雷击事故是指因雷击发生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建筑物或设备损毁、公共服务系统(供水、供电、金融、银行、交通、邮电、通信等)中断甚至瘫痪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雷击事故。

   (一)一次雷击无人员伤亡,但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雷击事故;

   (二)一次雷击伤亡合计3人及以上的雷击事故;

   (三)其他性质特别严重,间接经济损失大或对经济、社会、政治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雷击事故。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重大雷击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重大雷击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府办副主任和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县政府办公室、县气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建设局、县交通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发展计划局、县民政局、县电信局、县供电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林业局、县监察局等有关部门为重大雷击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气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发生重大雷击事故时,应立即成立事故处理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赶赴现场最高党政领导担任,对抢险救灾事故处置实行统一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县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防雷所和重大雷击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中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理和鉴定评估。

  第五条  重大雷击事故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消除火灾危险源;

  3、抢修被损坏的通讯、供电等基础设施;

  4、维持社会治安;

  5、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重大雷击事故发生时,有关部门应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和迅速可靠、争分夺秒的要求,切实履行相关的职责,其职责是:

   1、县气象局负责做好雷电监测预警和雷电灾情的调查、分析、评估、鉴定等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指挥当地派出所进行现场警戒、人员疏散、治安保卫、灭火、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3、县安监局: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协助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负责雷电引发危险品事故应急预案的组织与协调,防止化工、天燃气等次生灾害发生;负责做好灾情核实、上报工作。

   4、县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专家评估因灾造成重要建筑的损失情况,并提出恢复重建建议;及时恢复城镇供水设施,确保城镇正常供水。

   5、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全县公路、水路等部门单位组成应急抢险和运输队伍,优先保证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灾民的疏散。

   6、县教育局:负责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教学秩序。

   7、县林业局:负责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及物资准备工作。

  8、县民政局:组织核查灾害损失情况,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实施救灾捐赠工作。

   9、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急救队伍开展伤员抢救工作,并及时做好灾后的防治工作。

   10、县监察局:在雷电灾害处置工作中,监督检查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以及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本预案履行职责情况,对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及当事人进行依法查处。

   11、县电信局:负责恢复被破坏的通信系统;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保证救灾通信畅通。

   12、县供电局:负责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保证灾区(特别是首脑机关、抢灾救灾指挥部等重点部门)的电力供应。

   13、县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落实。

  14、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及时播发雷电灾害的预测预报、警报等信息;负责对灾害情况进行及时客观报道。

   第七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启动本预案:

   (一)国务院、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发布雷暴预警,县人民政府确认可能发生重大雷击事故;

   (二)县人民政府确认已经发生重、特大雷击事故。

   第八条  重大雷击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一)县人民政府确认可能发生重大雷击事故时,启动以下应急处理程序:

   1、县气象台根据《苍南县气象局突发性天气灾害应急预案》的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2、群众和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按照防御指引,迅速做好防御工作。

   (二)已经发生重大雷击事故时,启动以下应急处理程序:

   1、事故单位应立即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和县重(特)大雷击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目击市民有义务通过公众报灾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反映灾情。事故单位在组织自救的同时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2、县重大雷击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前往雷电灾害事故现场,实地了解雷电灾害事故的性质、程度,发生时间、地点,迅速作出判断,及时反馈情况,必要时应先行处置,同时迅速通知相关的应急救援职能单位。第一赶赴雷击事故现场者,要在第一时间对被雷击人员进行现场救治或指导救治,如实施人工呼吸、体外心脏按摩等常规救缓手段。

   3、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实施现场组织指挥,协调相关单位的抢险救援行动。防雷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卫生救护、消防、公安、通信、供电、规划建设、民政等有关单位迅速开展现场救助,及时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县重大雷击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掌握雷电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专业人员现场勘验工作,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及时跟踪上报后续灾情。待雷电灾害事故处理完毕,认真进行灾情评估,写出事故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

   第九条  灾情信息管理。重大雷击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保密和信息发布,严格按新闻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应急防范体系。

  (一)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雷知识。

   县气象局负责在全县大力宣传防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知识,宣传国家有关防雷减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提高全民的防雷意识,尽可能使广大群众了解雷电灾害事故的特征,熟悉防雷减灾工作要求,掌握雷电防护基本知识,增强自身的防护能力。

   (二)加强执法检查,规范社会行为。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县气象局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和检测机构以及防雷产品的生产销售,要加强管理监督;对雷电灾害事故进行灾情调查和成因鉴定,并做好防雷减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加强技术服务,消除事故隐患。

  县气象局对防雷工程依法开展调查审核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对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定期开展检测。对存在的隐患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雷电防御指引。

   当发生雷暴时,群众和单位应做好以下雷电防御措施:

   (一)不宜停留在楼(屋)面上或空旷地带;

   (二)不宜站在高大建筑物、大树、电杆、塔吊旁;

  (三)不宜在水面或水陆交界处作业;

  (四)不宜在空旷的室外运动以及骑单车或摩托车;

  (五)尽量减用使用电话和手提电话;

  (六)远离水管、电气线路或金属门、窗;

  (七)切勿处理并远离开口容器盛载的易燃物品;

  (八)不宜进入空旷地带的棚屋、岗亭等建(构)筑屋;

  (九)不宜使用无防雷措施或防雷措施不足的电视、音响等电器,断电后放到安全的地方。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浙江省防御雷电和应急办法》等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自2005年5月1日起实行。

  主题词:气象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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