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办〔2004〕261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山林纠纷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山林纠纷处置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苍南县山林纠纷处置预案
为及时、公正地处理山林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山林纠纷处置预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山林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维护稳定的原则;依法办事、合情合理、调早调小调了的原则;
二、山林纠纷调处管辖
(一)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山林纠纷,应由该乡(镇)调处。
(二)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乡(镇)际山林纠纷,先由有关乡镇政府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县级政府或职能部门负责调处。
(三)跨省、市、县范围发生的山林纠纷,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报请纠纷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
三、纠纷排查及调处
(一)为了准确、及时地掌握山林纠纷动态、数量,各地应当建立山林纠纷排查及报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山林纠纷调处机构应在每年4月中旬前组织开展一次山林纠纷排查摸底工作,并将排查结果于4月底上报县政府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
(二)一般发生山林纠纷后,当事单位(个人)之间应主动协商,协商不成的,要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专门调处山林纠纷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指定机构接到山林纠纷报告后,首先要协调组织做好纠纷双方的稳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负责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三)要高度关注山林纠纷的动态性苗头,提高感敏性,要特别注意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林地承包等容易发生山林纠纷的时间段,提早做好预防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山林纠纷调处机构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山林纠纷调处申请,经审查,对权属清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通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凡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制作立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五)一方当事人提出山林纠纷处理申请,已经山林纠纷调处机构审查受理的,另一方在接到立案通知后,不按规定的时间提出答辩,不提供合法证据和参加调解的,经查清事实后,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预案实施
(一)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把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对有可能引起群体事件或已发生群众械斗,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县内山林纠纷,当地乡镇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做好群众的疏导和劝说工作,制止事态扩大,稳定群众情绪,以防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及主要领导。
(二)拟定初步方案。针对已经发生有可能激化矛盾的重大山林纠纷,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领导应及时协商急需解决的有关问题,拟定初步调处方案。属县际重大山林纠纷的,要及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三)调查取证。山林纠纷发生后,有关乡镇、部门应根据山林纠纷调处管辖权限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重大纠纷,县政府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要抽调办案力量,组成工作小组,对纠纷双方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复查核实。在查清基本情况后,依法提出调处方案。
(四)组织调处。山林纠纷处理坚持“协调为主,决定为辅”的原则,对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的纠纷,有关乡镇、部门应根据山林纠纷调处管辖权限及时组织协调,尽早结案;对“久调不决”且有可能发生群体事件的纠纷,有关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早作出处理决定。
(五)人员经费保障。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条件比较艰苦,县、乡(镇)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六)严格实行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山林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原则,加强督促检查,严格实行责任制,确保工作措施落实,县林业局要做好全县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业务指导。
主题词:林业 处置预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