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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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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7〕137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5月14日,瑞安市塘下镇埔桥村一民房发生重大火灾,造成6死1伤。火灾发生后,副省长金德水、市委书记王建满等领导就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分别作出重要批示。今年以来,我县大小火灾事故依然频发,据统计,全县共火灾报警612起,成灾228 起,共造成3人死亡(不包括烟花厂爆炸的3人),火灾隐患大量存在,消防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为认真贯彻省、市领导就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吸取“5.14”瑞安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有效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严防此类事故在我县的发生,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继续深化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现将《苍南县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苍南县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5月14日凌晨瑞安市塘下镇埔桥村2间4层砖木结构民房发生火灾,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火灾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并就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相继作出了重要批示,火灾发生当日,市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为认真吸取“5.14”重大火灾教训,有效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在我县的发生,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继续深化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现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

  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三合一” 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居住出租房专项整治,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二、工作措施

  (一)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4、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5、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映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三)排查整治“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

  1、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

  2、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物理分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在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3、逾期不改正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既不能根本解决火灾隐患,也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1、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实施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定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无条件改正;对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限期改正,责令其更换成合格的消防产品。

  4、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

  (五)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1、深入开展居住出租房排查工作,逐户摸清房屋出租和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出租房花名册和台帐,做到情况清、底数明。

  2、严格按照《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整治的“八字方针”积极落实整改。同时要严格落实县委办、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苍委办〔2006〕172号),建立健全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3、在整治过程中,对存在较大隐患即整即改有困难的出租房,应限定时间完成整改;对存在严重隐患难以整改的或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出租房,应责令其停止租赁。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为2007年5月25日至9月15日,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排查阶段(5月25日至6月15日)。

  这次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由县政府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安监、监察、教育、规划建设、文化广电、卫生、工商、旅游、质监、房管、国土资源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在前一阶段火灾隐患集中排查的基础上,再次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登记在案,汇总后报送县公安局消防大队。

  (二)核查阶段(6月16日至8月31日)。

  对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进行逐一核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较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严重影响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大火灾隐患,县政府将进行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报请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束前,各乡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要对本地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7年9月5日前上报县公安局消防大队。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次集中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组长林晓峰为组长、公安、安监、监察、教育、规划建设、文化广电、卫生、工商、旅游、质监、房管、国土资源、消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由朱志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既要坚持依法办事,也要想方设法解决群众存在的困难,避免矛盾激化。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建立完善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机制,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机制。

  (二)切实抓好督促检查。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操作性强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切实增强专项整治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消防大队和各基层公安派出所要认真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指导帮助社会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整改计划,优化整改措施。尤其要加大对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按照“谁立案、谁办案,谁复查、谁销案”的原则,一抓到底,确保安全。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要严把复查验收关,对于确认已整改的,要及时予以销案;对未按要求整改的,要依法处罚;对未按要求整改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坚决责令其停产停业。

  (三)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政府要大力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专题宣传,形成强大声势,为排查整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要研究制定宣传方案,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宣传排查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良好氛围。

  主题词:公安  消防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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